国企审计的 十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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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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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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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失的状况,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财务部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以及经理层在机会主义心理支配下的舞弊动机,因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和“对策弹劾政策、利润统治道德”的诡异哲学仍然指引着代理人“购买会计”的路径。

      (二)辅导大型集团化的中央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按行政隶属关系合并,改为按资金纽带关系合并,将“层层合并”改为“一次合并”。即集团总部布置统一的合并工作底稿,第四级以上(含第四级)企业将抵销和调整分录添列于工作底稿上,集团总部根据个别报表和工作底稿进行计算机环境下的“合成”。注册会计师辅导过程同时也是审核过程,应注意防止“并盈不并亏”情形的出现。

      (三)高度关注长期投资的产权问题与投资损益的计列问题,对已陷入财务困境、已停产、歇业和待注销的被投资单位,提请该国有企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同时,评价此种影响对整体报表客观表达的偏离程度,以提请该企业进行会计调整,或考虑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四)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实务资产管理强于价值管理,存货、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信赖。但存货计价(包括随意结转在制品、产成品的成本、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期末存货价值、残次呆滞物品价值远高于可变现净值)和固定资产计价(如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之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则常常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疑问。在这方面加深测试程度是必要的。

      (五)国有企业应收款项中高龄账款比例较高,有些应收账款还与虚假销售行为相连。注册会计师在函证应收账款时应采用肯定式函证,对大额余额(“大”到可容忍错报的1/3)、非正常名称、关联方余额及贷方余额的账户需要扩大审计程序。

      (六)国有企业担保、抵押和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大量出现,既说明管理当局法律风险的淡漠,也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表外信息的多角化趋势。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慎评估这些或有事项的影响程度,提请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考虑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国有企业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如降低折旧率、费用递延、提前确认收入实现、变换长期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等,从操纵技术层面看,比上市公司“低级”,只要注册会计师保持一贯的专业怀疑, 容易发现蛛丝马迹。

      (八)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持续经营丧失的疑虑是“审计眼”。国有企业财务、经营方面出现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有: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营运资金出现负数、主要财务指标恶化、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存在大额逾期未付利润、大量低效和不良资产挂账、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企业开工不足、设备老化、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萎缩、人力资源或其他生产要素短缺、未能达到预期经营目标、因违反法规或政策而导致的重大不利影响等。

      (九)国有企业年度报告模型宜采用“标准审计报告+可报告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标准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准则的柜架下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范式,不论何种企业都应一体执行;“可报告情况说明书”是借鉴美国审计准则之“可报告事项”用来支持国企审计特殊考虑的文件,包括审计综述、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事项的揭示、审计调整意见以及未调整差异注释等,它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关于附送资料的内容要求;会计报表附注则是企业以第一人称对会计政策、合并范围、报表项目、或有事项、承诺事项等方面的文字或数字注解。

      (十)对于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主审会计师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在审计报告范围段列示具体审计对象,以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占合并资产和合并收入的比例。审计意见段只对上述已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范围不及但进行了有限度审阅的部分企业年报,宜在意见段之后加消极保证的审阅意见,并在“可报告说明书中”列明该等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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