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作 者:
许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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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税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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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所包含的内容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2)保证资产的完全、完整,防止企业资源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

      注册会计师要对审计报告负审计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②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③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二、两者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制”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这是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者理解上存在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而且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存在着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被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账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注册会计师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经常需要运用自身的职业判断。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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