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次:在集团总部设置审计总协调机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企业组织中的决策、经营和监督“三权”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作为集团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审计总协调机构应当隶属于集团总部监事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整体规划和政策;2指导基层法人企业(核心企业、骨干企业、配套企业和协作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的设立和运作;3协调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第二层次:在各基层法人企业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对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同时向基层法人企业股东大会和集团审计总协调机构提供报告。 第三层次:在各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对基层法人企业总经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基层企业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层次:在各基层法人企业总经理下设审计部,对其下属分公司或事业部经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各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 在上述组织网络框架中,各层审计组织同时接受本层委托方和上层审计组织的领导,考虑到内部审计属于监督体系的一部分,下层审计组织应以上层审计组织的领导为主,以避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互相推诿或者双重命令无所适从的现象。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方式 1、专项审计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要对各层次和各职能部门的财务会计、生产运行、经济合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定。由于审计项目包罗万象,内部审计可以采用专项审计的方法,依据其业务活动的规定、项目的内容,按审计大纲和计划进行审计,以保证其审计监督的深度和质量。 2、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种重要的审计方法。调研项目可以由内部审计部门视经营和管理情况自行决定。其目的是为管理当局在制定某些政策、作出某些决策时提供科学的依据,并推动职能部门提高管理和经济效益。 3、交叉审计 企业集团是由许多法人企业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可以在各个法人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因此可以在各个法人企业之间展开交叉审计,即各法人企业之间的互相审计。交叉审计由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在其协调之下进行。交叉审计可以较好地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联合审计 联合审计是由审计总协调机构组织各法人企业中的审计代表对集团或某个法人企业的具体事项进行的审计。联合审计可以达到集团内审计人员和经验的共享,而且同样可以较好地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