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利率政策,高息放贷。个别银行将自己业务范围内贷款采取吃“过水面”的形式,低息贷给所属单位,又通过这个所属单位高息贷给用户,从中余利。 二、虚列支出。一是在年终费用指标节余时,将节余部分虚列作支出;二是在基建项目中开假发票列支,将资金套出。 三、各项手续费、代办费不入账,直接发给职工个人或长期挂账。 四、利用储蓄所放贷款,隐瞒利息收入。 五、以给保险公司储金等形式,为职工办团体意外伤害高额保险,储金在成本中列支,第二年又以退还形式领回储金,作“账外资金”,然后又重新续保,年复一年,年年如此。 六、其他收入不入账。如,收回的贷款抵押物(房屋、汽车)变卖,收入款不抵销贷款,转入所属信用社、招待所、工会等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