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审计意见书》是国家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小组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所提出的书面文书(即《审计报告》)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和处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那么,《审计意见书》与《审计报告》的文书内容是否一样呢? 审计报告包括的内容:(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审计意见书包括的内容:(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清楚地看出,《审计意见书》的现行内容没有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多年审计实践表明,缺少“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即审计结果,下同)”这一重要内容是不适应被审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全部合法权益和全部工作需要的。尤其是不适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颁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后新形势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审计意见书》增加“审计结果”内容既有利也有“弊”。这个“弊”有两层意思:一是增加了审计工作量,加大了审计成本;二是增加了审计风险,因为在《审计意见书》中明示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结果或财政与财务收支结果所负担法律责任,显然要远比不明示上述审计结果重大。这势必要求审计机关尽快适应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和深化改革强化廉政建设的需要,不仅要适当加大审计的时间成本、人工成本和费用成本的投入,更要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控力度和对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