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第1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以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执行。 2责令交出有关资产。 3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 4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时,审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强制执行。按照该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时,应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