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平常审计中提到的财政与财务的概念是什么?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县级审计局能否对县级电力部门、国税等条条统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不论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审计机关都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其依据是《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对预算执行单位使用审计处罚问题的批复》(审法发〔1999〕85号) 关于审计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县级电力、国税等条条统管部门,其财政财务关系并不隶属于县级财政,所以,县级审计局不能对其实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管辖权属于审计署。如果电力公司属地方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于地方,由对其有审计管辖权的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问:审计机关能否要求金融机构执行“暂停拨付款项”的强制措施? 答: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其中“有关主管部门”指哪些部门?《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解释,即“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由此可见,有关主管部门是包括金融机构的,因此,审计机关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暂停拨付款项”的强制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