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政府审计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审计署、省、计划单列市政府、人大根据“三有利”原则,对乡镇政府审计的建立、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二)建立独立的乡镇审计所(或办公室),受县、市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领导,审计业务以审计机关为主。审计人员一般根据乡镇经济总量,定编3~5人,并要具有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经费由乡镇财政保证,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定职责范围,授予必要权限。审计职责为:审计乡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审计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审计乡镇党委管辖干部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及村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村级财务、乡镇、村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委托或授权,审计上级部门乡镇派出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围绕有关乡镇财政资金及热点问题开展审计调查;乡镇领导交办项目。乡镇政府审计的权限参照审计法规定的国家审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