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对象的确定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是指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乡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如乡镇的党委书记在任职期间没有直接管理财政、财务工作,也没有分管或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决策没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对离任的党委书记就可以不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如乡镇的党委书记直接管理了财政、财务收支,分管或负责了工程项目,或其决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就必须对离任的党委书记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而言,按乡镇的分工,各乡镇的乡(镇)长直接管理财政、财务收支,或直接管理某些乡镇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因此,乡(镇)长的离任,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如有的乡镇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直接管理了财务收支或负责了重大工程项目,在其离任时,也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审计程序的确定 在接受组织、人事部门对乡镇党政领导进行离任审计的委托后,审计机关应组成审计组,对离任者所负责的财政、财务工作进行了解,以便确定审计的对象和内容;然后在进点审计的前3天,把审计通知书送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因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与审计相关的被审单位较多,在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主送乡镇人民政府,或离任者直接负责的主要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即审计通知书只需主送一个单位,抄送其他有关单位。此外,审计组还应要求离任者在外勤审计工作结束前递交任期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在对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后,向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报告,同时征求各被审单位及离任者的意见,各被审单位及离任者应在10天内作出意见回复。审计机关应根据意见回复及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在30天内作出审计意见书,所作出的意见书应包括有对离任者任职期间在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书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为有关单位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如有重大违纪问题需要作出处罚或上缴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的主送单位为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同时抄送相关的被审单位。 三、审计时间范围的确定 离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为离任者的任职期间,当任职期间与分管财政、财务收支时间不一致时,如其直接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时间短于任职期间,应以其直接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时间作为审计的时间范围;如离任者的任职期间较长,任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经济责任问题,或以前年度已对其分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可以最近的一届任职时间作为审计时间范围;在审计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时,再扩大审计的时间范围;如任期不足一届的,应以实际任期年限作为审计时间范围。 四、审计内容的确定 由于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大工程项目开支,涉及的单位多且分散,这就决定了离任审计内容确定的难度,定得过宽过多,就会影响审计工作效率,定得过窄或漏审,就会影响审计效果,使审计结果无法客观、公正、全面反映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确定应以离任者直接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为主要依据。 1根据离任者直接负责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确定应审计的单位和项目,凡是离任者直接负责管理收支的单位和项目,均应进行审计。如某镇长在任职期间,其直接负责需他本人审核签字才能收支的单位或项目,就必须对上述所涉及的单位及项目的收支一一进行审计。 2在确定应审计的单位及项目后,再确定应审计的具体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2)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3)分管或负责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4)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5)重大项目的收支和效益情况;(6)任期内个人领用、配发的公物管理、使用和移交情况;(7)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8)其他必需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