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尤其是离任审计中,离、接任经理非常重视遗留事项的经济责任的划分和界定,这确实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无论采取何种原则界定,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更 对遗留事项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一种为责任终结的原则(简称为第一种意见)。即遗留事项的经济责任应由离任经理负责至遗留事项终结为止。这种处理对离任经理有约束,促使离任经理积极配合,使遗留事项圆满解决。也对现任经理有示范效应,促使他们在经营时慎重决策,尽量减少失误。但容易使接任经理产生与己无关的思想,可能发生因工作力度不够而使本不该发生的损失发生了,或由此造成经济损失面扩大。另一种意见为职、权、利一致的原则(简称为第二种意见)。即离任经理已失去了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配权,而接任经理享有对接任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包括前任所留下的或资产或负债的经营、管理、分配权,因而接任经理应该承担对遗留事项的经济责任。这样做有利于调动接任经理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离任经理遗留的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接任经理承担,颇显不公。同时,客观上会为离任经理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推卸责任。 由于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且两种意见各有利弊。故笔者认为,两种办法都可行,但关键是,无论采取何种处理原则,一经确定(最好系统内统一),不要随意变动,这样才能保持界定原则的一致性。 二、详实披露遗留事项 在离任审计中对重大遗留事项必须重点关注,审计报告必须详实披露,这样可以形成一个明显的切割面,并以此作为今后审计界定的依据。 三、在审计界定时,对切割面必须切割完整 对遗留事项审计界定,应按有关规定切割完整。如采用第一种处理意见时,在离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中,对重大遗留事项不但要详实披露,同时还要进行潜盈、潜亏的计算分析。待遗留事项完全终结时,可根据需要对离任经理进行后续审计。在接任经理审计时,对因遗留事项所引起的全部净收益、净支出应减除,不在接任经理的经营业绩中反映。值得注意的是,为便于审计界定,可要求企业在一级会计科目下另设子目,进行单独核算。若采用第二种处理意见时,就不用考虑上述因素。但在审计评价时可对遗留事项的解决、成果进行评述,以示区别前后任,使接任经理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