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材料特别是审计人员自制取证材料不规范。需要通过审计人员分析、复算、核对等方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缺少必要的过程记载,仅是对要反映事项简单地抄录。如反映待摊费用情况的取证材料,有的只是将审计时点的账面余额和其中数抄录,而没有反映列支是否合理、摊销是否正确的分析、复算材料。 二、审计证据材料与报告反映内容和提出的审计意见无关,反映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何收集审计证据,选取什么样的审计证据方面存在盲目性,被审计的一些与审计报告无关的情况,也作为审计证据材料归入了档案,缺少必要的整理和筛选。 三、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说明材料,审计人员需进行调查函证的取证事项多数用审计人员自制材料代替,特别是在确定被审单位应收款、呆死账、收回困难等审计事项时,缺少有证明力的材料。如反映其他应收款中有问题款项的证明材料,只有审计人员抄录的应收款明细科目、金额、发生时间和是什么款项,而没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呆死账和难以收回的原因说明或审计人员到相关单位的调查取证、函证材料,存在审计证据不足风险。 四、需由审计人员亲自取证的审计事项用被审单位提供材料代替,如反映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有的只有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账页的复印件,而没有应由审计人员监盘或抽查盘点的盘点表。 五、审计证据内容反映不规范,有的过于繁杂,有的内容不全。如某审计项目反映在9个基层单位进行抽查时,其中有7个单位未设置“应缴财政专户”科目,具体哪7个单位没有取证材料。 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研究审计事项,确定取证内容,根据与审计事项相关原则,确定了选取证据的内容,既避免证据遗漏,又避免证据累赘。 二、在确定取证内容的前提下确定取证途径和方法。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和取证内容确定取证途径和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被审计单位资料和有关人员叙述,经过加工自制证据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应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资料的审阅、分析、查询、复算、核对取得,而不是简单地抄录,并且是在对提供资料和叙述事件真实可靠有承诺的基础上。 (二)采用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方法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反映经济活动或经济事项原始资料作为审计证据,最好用其复印件,以便更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抄写的笔误造成审计证据不实。 (三)有的审计证据需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勘察取证,如证明被审计单位实物盈亏的审计证据,重要事项不能简单地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而应亲自监盘或抽查盘点,取得亲历证据; (四)对往来款项和重要经济事项的取证,应到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或发函询证,这样的证据比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更加可靠、有力。 三、有效地利用审计证据。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将所有的取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加工整理,确定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可靠、相关、合法、充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不能有力地支持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审计证据坚决不用或补充收集后再用,并且注意同一审计项目审计事项中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内在联系,保证运用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意见 、审计决定数据和内容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