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罚“尺度”为何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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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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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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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近年来,不少地方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审计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如某审计部门在对一单位审计中发现账外收入100多万元,审计定性为“小金库”,审计处罚时,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最后仅让其纠正入账,一次性罚款0.5万元。而在另外一次审计中,发现某单位账外收入13万元,审计定性为“小金库”,审计处罚是没收“小金库”收入,给予一次性罚款2万元。上述两起违纪问题性质相同,但在审计处罚时“尺度”悬殊较大。由此产生许多负面效应,影响了审计执法形象,又带来了一定的审计风险。

      造成审计处罚“尺度”难以把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审计处罚的依据不一,部分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不再适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如目前普遍采用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实际操作情况看,有的处罚条款明显过轻,起不到震慑作用,有的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定性不准,处罚时牵强附会。二是政出多“门”。由于审计部门本身没有制定统一的审计处罚尺度,审计处罚时,往往引用其他部门制定的依据,而这些依据又来自不同的部门,有的部门对问题处理轻,有的部门对问题处理重,甚至相互扯皮、抵触,难以引用。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审计部门的公正处理。四是被审计单位的承受能力。不少部门、单位无力接受审计处罚,审计部门在审计处罚时,既要考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也要照顾被处罚单位的承受能力。五是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限制。如何把握审计处罚尺度,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法律法规,给审计处罚一个统一的“尺度”,做到定性准,处罚当,操作性强。二是实行审计与审计处罚分离制度。强化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对审计的全过程实施有效制约。减少因审计人员的自身原因而带来的审计不公现象。三是实行审计听证制度,扩大审计听证范围,改变审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四是建立公告制度,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做到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提高审计结果的社会影响力。五是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和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尽可能提高审计人员的生活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造宽松的审计环境。六是进一步强化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维护审计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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