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审计联手对付职务犯罪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检察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日前决定建立案件移送和工作协作配合制度。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的决定通知书的10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审计机关。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审计机关应当给予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配合审查,为立案作准备。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