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审计决定文书格式有哪些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河北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我们现在使用的审计决定的文书格式中,与审计行政复议有关的内容有:“以上决定请于年月日前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函告我。本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权复议的审计机关名称)申请复议。……”但随着《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审计决定中有关复议的内容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1、对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调整。《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均无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1999年10月1日前对审计决定提出申请的期限以《复议条例》中第二十九条为准,即“……,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而在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应按《行政复议法》中第九条为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所以,审计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审计行政相对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计行政复议申请。

      2、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的调整。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决定执行期限问题的批复》(审法发[1999]62号)中的解释,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必须少于自送达审计决定之日起5个月,而且要留出一定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便当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仍不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3、对有权复议机关的调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除了对国家安全部门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不能选择,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审计部门不属于垂直领导的部门,申请人对于审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有选择权。所以,审计决定中,应注明:审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有权的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者:河北省审计厅法规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