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作出该决定是可以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但上述决定是审计处罚决定,而不是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与审计决定是两种不相同的审计法律文书,在实际工作中切不可混淆。 审计处罚决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审计法律文书。“审计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时,所使用的审计法律文书。它与审计处罚决定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种文书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处罚决定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一种审计法律文书。而审计决定是依照《审计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一种审计法律文书。 第二,针对的违法行为对象不同。审计处罚决定是对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而审计决定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审计处罚决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而作出的处罚措施,不包括处理。而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处罚,既包括处理,也包括处罚。 第四,与审计意见书的关系不同。审计处罚决定与审计意见书没有关系。而审计决定与审计意见书关系密切,作出审计决定,肯定已出具了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与审计决定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作出的时间先后不同。审计处罚决定在审计开始前或进行中就可作出。而审计决定必须在审计结束后才能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