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应重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一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我国的法律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二)社会公众关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例如1998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问题,做出与审计法及审计实施条例相一致的规定。 二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审计法院每年对社会保险的审计报告,公众在书店即可买到。美国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审计报告一般刊登在报纸上,市民也可以到审计机关索要审计报告。不难看出,西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透明度是比较高的。之所以能够如此广泛地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一个重要的原因,正像纽约市审计局一位负责人介绍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审计,是为社会公众负责。 三是我国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已有了初步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审计制度也在逐步地完善与成熟。审计法做出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后,1996年审计署与团中央联合发文,要求每年对希望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在规定的日期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第一次由审计署要求全国各地公布的审计结果。第二次是1999年结束的1998年度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的审计,审计署要求各地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另据审计署的审计简报反映,1998年海南省审计厅在当地报纸上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不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带了一个好头,起到示范的作用。 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审计结果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必须依法确定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不能超出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当地地方条例规定的范围。 二是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任何一项审计结束后,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不应当也不允许向社会公布,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三是必须注重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社会效应。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要注意社会覆盖面。应选择传播范围较大的新闻媒体,主要是电台、电视台、报纸。此外,还应抓住公布审计结果的时机,要防止时过境迁,以获取最佳宣传效果。 四是必须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必须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和社会各界的审视。特别是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后,社会各界不仅要审视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的结果是否令人满意,同时,也必然审视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客观公正,这将会大大促进审计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