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台《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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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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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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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规定》中明确此项审计是指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经济考核目标的审计。实施这项审计可以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结合。同时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先审计、后兑现原则。该市劳动等审批部门应依据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市、县(区)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分别由市、县(区)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企业经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但社会审计组织作出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报告,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此次确定的企业年薪制审计内容主要有: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2实现利润情况;3上交税金、出口创汇情况;4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算、进展和经济效益情况;5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另外,《暂行规定》还强调:被审计企业在接受审计时,如拒绝提供或毁弃、隐藏、篡改有关资料,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依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办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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