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审计

作 者:
张睿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四川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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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产权维护看破产审计的两个层面

      (一)破产条件审计。破产条件是指审查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真正具备破产条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要宣告企业破产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①《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在企业整顿期间,企业具有不执行和解协议,因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按规定终结整顿;③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对企业破产缺乏有效的监督,许多企业便通过报送虚假申请材料,以达到名为破产,实为抽逃资金、躲避债务的目的。在国有企业中国有债权占企业债权绝大部分,国有资产占企业资产绝大部分的情况下,由于国有债权和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而导致对企业破产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破产无疑为“内部人”瓜分国有资产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因而,对企业是是否具备破产条件进行审计十分必要,这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假破产之名,行逃债之实的趋利行为,有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在进行整顿中的企业,通过审计,可为其提供可行性建议,避免不必要的破产,从而避免不必要地损害债权人产权利益的行为,防止国有企业通过破产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对清算组清算活动的审计。在企业宣布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最后,清算组还要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会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人员。可见,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并不能代表债权人利益。审计人员独立的第三者身份使其监督活动更具公正性。

      关于破产审计实践操作的构想

      (一)破产审计的委托人和主体。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显然,破产审计的委托人应是债权人,因为“审计的目的必须是代表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意志或利益”。

      在破产条件审计中,由于其特殊性,审计委托人又有所不同,因为在此时,企业尚未宣告破产,企业债权人不止一个而且又比较分散,到底由哪一个债权人作为委托人呢?有些人士认为:对于国有债权占企业债权大部分的企业,应由国家作为委托人授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国家利益仅是审计应维护的所有债权人利益的一部分,由代表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往往会忽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国家审计应立足于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而不是使自己陷于繁杂的微观管理中。同样,由其他债权人作为委托人也会有失公平,并且考虑到审计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这种做法也不现实。因此,只有由申请破产企业的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委托人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才能真正体现所有债权人的平等性,并且考虑到国有债权的特殊性(产权不明晰),应将审计结果交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最后将审计结果连同破产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人民法院以判断企业破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因而在破产条件审计中,审计委托人是申请破产企业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主体是社会审计机构。

      在破产清算审计中,由于宣告破产后,已成立了债权人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因此审计委托人显然是债权人会议,而审计主体理所当然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

      (二)破产审计的客体和对象。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把公司分为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

      (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由于被控制的子公司经营情况的好坏对母公司在此企业中投资收益的好坏及投资转让价值的大小有决定作用,而且母公司也能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巨大的影响,实际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已构成母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而在对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条件进行审计时,应将子公司纳入审计范围,即此时的审计客体为由母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

      (2)被申请破产企业为某一公司的子公司。在此情况下,母子公司之间仅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母公司并没有代子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公司只能以其所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因而此时审计客体为子公司。

      (3)被申请破产企业为其他公司。对于这些企业,由于其经营情况的好坏、清偿债务的能力与其他企业相关不大,因而在审计其是否具备破产条件时,审计客体就为该企业。

      针对破产条件审计的特点,破产条件审计的对象可分为几个方面:①企业破产申请材料(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表和有形财产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及相关的经济活动;②和解协议及其履行情况;③企业整顿方案、整顿期间的经济活动和整顿结果。

      (三)破产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在破产条件审计中,其审计重点应包括:①申请破产时提供的会计报表及企业财务状况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②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的真实性;③和解协议的合法性;④整顿方案的可行性;⑤整顿期间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上述审计重点,我们重点采用的审计方法有:逆查法、盘查法、函证法、审阅法和分析法。

      在破产清算审计中,审计重点应包括:①破产债权界定的合法性;②破产财产界定的合法性;③破产财产估价及处理的合理性;④破产财产分配原则及次序的合法性;⑤债务清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相应地,我们应侧重采用盘查法、函证法、分析法及审阅法等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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