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之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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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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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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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不同。

      国家审计准则中的《审计机关证据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定义为:“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做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则规定: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两个定义进行对比,会发现除了审计主体的差别外,国家审计对审计证据的定义更强调了“真实性”。

      2要求不同。

      国家审计准则中对审计证据的要求为“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而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和适当性”。后者中的“适当性”从内涵上讲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两方面,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

      3获取手段不同。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手段获取审计证据,而国家审计准则中规定的手段为:“检查”、“监盘”、“观察”、“调查”、“函证”、“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分析性复核”。

      4获取过程不同。

      国家审计的审计证据获取过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收集→复核→确认→核实→鉴定→登记保存→归档。即审计人员现场收集到证据后,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交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则审计人员应当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重新取证。经确认、核实后,审计组应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进行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鉴定。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审计证据,审计机关依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登记保存,以起到保护证据作用。民间审计审计证据没有被审计单位确认的过程。独立审计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有明确划分,在此前提下注册会计师取得审计证据一般无需被审计单位签章。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意图销毁、转移证据情况下也无权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做出处理。注册会计师只能按照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发表相应的“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

      5内容不同。

      错误和舞弊、财务收支的违规、违纪行为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国家审计的审计证据侧重于证明“错误、舞弊、违规、违纪之存在”,从内容上讲,大多是和被审计单位“反面情况”相关的一些东西。通常被审计单位“问题”越多,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也就越多。而民间审计在于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程度,因此审计证据的内容不但要说明“公允度”,也要说明“不公允度”。

      6对“专业人员鉴定结论形成的审计证据”的规定不同。

      国家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中均规定:审计中如有特殊的需要,可以指派或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对专业人员鉴定结论的利用,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具体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利用专业人员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对该种情况下审计报告撰写是否应提及专业人员工作等问题也有明确说明。国家审计准则,目前对利用专业人员鉴定结论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尚没有明确规定。

      7对“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程度不同。

      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于国家审计,审计证据的数量也不是越多越好,也要讲究适当性,也要保证审计效益。但从国家审计性质来讲,其行为属政府执法行为,需要对人民负责,其机构属政府机关,并主要由国家预算拨付经费,因此审计证据收集过程中“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和民间审计相比就要淡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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