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都开始实行审计承诺制,其主要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二是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承诺其反映的审计情况全面真实。但对审计承诺制我们还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首先,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在实行审计承诺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没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固然会减轻审计机关的责任,但对那些有造假账、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是见不得人的,他们会想方设法掩盖甚至于阻碍审计查处工作,决不会主动提供有关违法乱纪的证据资料。如京津冀特派办在查处天津市蓟县国税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时,该国税局就在承诺书上注明“情况属实,出具假证愿承担法律责任”的字样,但提供给核查组的仍是虚假的会计资料。因此审计人员必须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为基础,从账户入手,结合开展举报等工作,去伪存真,追踪疑点,一查到底,决不能因有了被审计单位的承诺而固步自封。 其次,对审计小组来说,在实行审计承诺的情况下,审计小组徇私舞弊、隐瞒真情,固然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被发现的就无法追究其责任。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如果由于审计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工作不细致深入等原因,被审计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查出而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违法乱纪问题不能在审计报告中得到反映,即使审计小组进行了承诺也并无裨益。 因此,实行审计承诺制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地明确划分了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风险责任,并不能完全规避其中的审计风险。实行审计承诺制必须与实行群众举报制度、审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复核检查制度、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关键要在加大审计力度、突出打假治乱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