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密型联系的相对减弱 审计事务所一开始是政府审计的衍生物,对审计机关具有很大依附性,这决定了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指审计事务所审计)具有紧密联系,在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质性联合后,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多头领导局面形成,这在一这程度上通过部门之间的牵制,弱化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民间审计的管理力度。随着行业自律机制的创立,国家审计凌驾于民间审计之上并将民间审计作为政府审计延伸的局面,已经发生根本改变。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也将变得松疏。组织的管理原则告诉内部审计人员:对内负责大于对外负责,对本单位管理当局的负责大于对外部行政当局负责。审计署1995年第1号令,无疑可以维护内部审计行业内的紧密联系的消极情绪。基层内部审计机构的自主性将越来越大,各类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实际联系将比现在松散许多。 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内部审计为基础”的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关系,将因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单位局间利益得到承认以及政府职能转换、扩大自主权利而相对疏远。 (二)主从型地位的逐渐消失 国家审计与由审计事务所组成的民间审计分别处在主从地位。由于诸多原因,民间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依附性在过去几年中不断加深。 由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审计事务所。尽管对审计机关不存在依附需求以及利益上的分配关系,但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事务所“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制度安排,已促成了后者的从属地位的固定化。 1996年所实行的“两师”、“两会”联合,引发了我国民间审计行业作出自我管制的尝试。这意味着民间审计可以作为 支与国家审计处于平等地位的审计力量,独立发挥作用,结束过去延续下来的局部从属于国家审计的局面。 在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中,主从地位关系同样突出。目前至少可以说,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中包含着相当多的行政因素,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的政策、政府转换职能的要求和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原则距离不小。这种局面经济随着市场的深入发展,必然发生变化。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分别与不同的利益主体相关,维护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拥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形象,在部门单位真正使内部审计成为本实体组织的管理机能一部分的情况下,内部审计遵从所属组织的目标,与国家审计具有不同目的,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行政约束随着政府职能转换而弱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作用,可能仅限于参考性影响力而非一定的行政强制性,这时,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回归一种靠理性定位的关系。 (三)同化型执业的不断异化 在“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统一审计体系中,民间审计与内部审计在经过国家审计的严厉“指导”之后,出现了不自觉的同化现象,其负面后果是,忽略了不同审计形式满足不同社会需求,将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在事实上作为国家审计的延伸或变形,对不同审计组织审计人员执业的观念,产生了不小的误解。 国家审计强调依法监督,民间审计强调经济鉴证,内部审计强调效益评价,这已是审计界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如果设法使民间审计与内部审计也强调依法监督,其社会价值必然减弱,最终因职能重复而消亡。个性差异,是各种审计形式适应社会需要并得以存在的条件。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个性特征中,可以确知它们在同化过程之的发生异化的原因。三种审计形式本来就具有的差异,是同化之后转入异化和回归原位的根源。 在审计职能的着力点上,国家审计重视监督,民间审计重视鉴证,内部审计重视评价;在审计客体上,国家审计以国有经济单位和公共机构为主,民间审计以私营、集体、股份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内部审计则以本部门本单位各下属机构为主;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本内容,民间审计以财务报表审计为基本内容,内部审计则以经济效益审计为基本内容;在审计标准上,国家审计以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民间审计以会计准则作为基本依据,内部审计以经济指标作为基本依据;在服务对象上,国家审计讲求维护国家利益,民间审计讲求维护公众利益,内部审计讲求维护本部门本单位利益,……三种审计形式,在有序分工中以独立的身份与执业方式,发挥各自作用,将愈来愈使人们注意到它们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