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有权对所属单位进行经济处理、处罚?实施该处理、处罚是否需要办理处罚许可证?有关处理、处罚款项应如何处理? 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条规定:“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你厅根据内部管理权限和财务管理等的需要制定的《河北省公安机关公安审计处理处罚暂行办法》属于内部审计规定,该规定可以依法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此为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处罚。应当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是本单位基于其内部管理权对其内部所属单位违规行为进行的纠正与制裁,从性质上讲,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外部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管理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处理、处罚不需要办理处罚许可证;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纠正所属单位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款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问:对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没有拨款的乡镇集体医院,能否列入审计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于实行财政差额拨款的乡镇集体医院,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纳入审计范围。对于没有财政拨款的乡镇集体医院,审计机关不能直接安排审计。如果有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审计机关也可以按政府的意图进行审计。 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的县级以下是否包括县本级?市辖区所属的党政机关的含义是什么? 答:1999年5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县级以下的党政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不包括县本级领导干部。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是指地级市所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如郑州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等单位。 (以上答者:审计署法制司) (摘自《中国审计》2000131) 问:在开展“两院”审计当中,遇到赃款赃物处理问题,请问国家对此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财政部财预字[1986]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以及罚没收入、赃款和财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计中应严格执行通知精神。 问:对法院进行审计时,发现某法院将其所属协会收取的法律咨询费、赞助费,发放奖金和搞福利,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另外,法院诉讼费的返还部分应如何开支? 答: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4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收取咨询费及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审计中,应严格按上述两个文件精神。 (摘自《新疆审计》199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