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某农机厂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制时,严重违反国家资本保全的原则,将这一企业仅卖了2万元,使国家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改制前,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该企业出具的会计报告,对该企业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该厂资产合计2895万元,负债合计2269万元,净资产626万元。而该厂在制定改制实施方案时,则将国有净资产626万元又进行了剥离,把职工宿舍楼及其所占土地262万元、厂区土地使用权224万元,退离休、富余人员、患病人员养老费、医疗费、补助费等145万元,一并进行了剔除,国有资产变成了-5万元。该厂为避免资产出现负数,又将净资产人为增加7万元,使企业国有剩余资产变成了2万元。1998年9月,德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该厂产权以2万元价格一次性全部出售给原企业内部职工,企业则改成另一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随即便进行了资产交接。同时,改制后的公司将向内部职工募集的2685万元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就这样,一家拥有净资产626万元的国有企业顷刻间变成了完全由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626万元的国有资产仅卖了2685万元,引起我们深思的是:以上做法是国家三令五申要坚决制止的,是违法的,有关部门和领导竟敢如此妄为地、堂而皇之地打着改制的旗号将这么大的国有资产以合法的形式化公为私,是出于何种目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有关人员应该进行处理处罚,应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