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的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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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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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席发起人的确立

      按现行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首席发起人可以由原事务所的举办单位提出人选,再经事务所的全体发起人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在选举首席发起人前,必须先制定事务所章程,而且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事务所首席发起人的产生办法,包括每届任期、违规处罚及罢免等条款,经全体发起人表决通过,然后再根据章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对首席发起人的民主选举。

      二、全体发起人的管理

      对发起人的管理,除了首席发起人应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外,事务所的章程也应对发起人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特别是新生力量的扩充和增补,必须作为章程的重要条款来认真制定,使成立后的事务所在今后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能形成一种人才能进能出的机制,优秀的注册会计师能不断向发起人这个核心靠拢,而某些与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或不能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团结协作的人,能逐步离开这个核心层。有了这样一种机制,事务所就能不断从社会上挖掘并吸收人才,然后经过培养锻炼,最后成为发起人。

      三、一般员工的聘用

      每年初由发起人会议根据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规划编制当年的用工计划,并进行全面的工作岗位设置,然后层层进行择优选聘,先由主任会计师选聘部门负责人,再由部门负责人去选聘有关的项目负责人及各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在选聘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意愿和特长,实行双向选择。在人员来源上先立足于所内现有员工,同时可适度地面向社会招聘,使整个员工的选聘和使用过程形成一种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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