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一国企厂长因“经营有方”,准备调任开发区另有高就。离任审计时却发现,该厂账面盈利6万元,实际上亏损200万元,潜亏1200万元。结果厂长被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湖北浠水县一厂长准备升迁时,得到了1万元“优秀厂长”奖金。离任审计,却揭穿了企业严重亏损的老底。最后,县委、县政府取消了他“优秀厂长”的荣誉,收回奖金,将其就地免职。 刘方庆原是广西桂林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的科长。她对离任审计的好处深信不疑,但却也因此而深受其害。 离任审计,这个本来发自民间的反腐措施,业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和推广,收效明显。然而各地在执行这一措施时,也遇到了一些“磕磕绊绊”。因此人们呼吁,这一反腐败的好举措也应通过立法,走上法制化轨道,增强离任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离任审计,据说最早起源于山东菏泽。早在1995年前,菏泽人就想出了一个点子。干部离任,不管有没有群众反映,一律接受审计后再走。一开始这一办法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后又扩大到其他各级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发源于组织人事部门,推广于纪检监察领域,这些部门功不可没。然而这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目前在各地进行的离任审计中,大多数是由当地党政领导临时搭成一个班子来领导,业已形成所谓制度的,也仅限于党委的组织部门例行监督。如此,就势必出现对离任审计抓得时松时紧、审计受阻时无人撑腰等现象,甚至使离任审计沦为个别领导排除异己的工具。 去年1月1日,已摸索实行了10多年干部离任审计的山东省,率先开始实施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谈起立法初衷,山东省人大的同志介绍,这是从强化人大监督、反腐败的角度来考虑的。对有权有势的“一把手”进行审计,是有阻力、得罪人的事,单靠哪几个人、党委或政府的哪个部门都不好执行,必须通过地方立法,为反腐倡廉提供法律保障。 的确,在不少地方,离任审计还只是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部分,由党委、政府定下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在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离任,除了行将退休或已发现问题将予免职的以外,大多是有了明确的就职意向甚至提拔意向后,组织部门再行考查。当进行到这一步的时候,搞离任审计就易流于例行公事,不是以查问题为主。因此,组织部门不会投入太多精力,审计部门既怕被认为是多事、“不识趣”,更怕查出问题没有人撑腰,也没有很大的积极性。任、免、审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协调。 而且,仅由党委政府临时搭成一个班子,依靠党委的一个部门,又如何能有效地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诸多部门,做一件阻力大、得罪人的事呢? 因此,对离任审计,人们正在形成这样的共识:在离任审计中,要尽可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首先,应由人大立法,使其走上法制化轨道;其次,应把它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由人大牵头,委托审计部门对离任者进行认真的审计,摆脱审与任这一矛盾的影响,才能客观、公正地评定离任者的功过是非,使离任审计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