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磨账”,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三家以上企业相互间“以货抵款”偿还债务的一种方法。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丙企业又欠甲企业货款,三方协商,丙企业以某一货物抵欠甲企业货款,甲企业再以该货物抵欠乙企业货款,形成“推磨”式还债。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往来货款进行符合规定的“以物抵物”、“以货抵款”是现行财务制度允许的。但有些企业通过非正常的“磨账”,违反财经纪律,谋取小团体利益,应该引起警惕。 近,我们在对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199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其他”户贷方余额45000元,为1997年以前年度结转而来。询问财务人员,解释是以前年度未处理的一笔往来账。带着疑问,我们追溯查找到1996年,在12月的某号凭证上发现了该笔业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235000元 贷:应收账款——丙企业190000元 其他应付款——其他45000元 摘要为“互冲欠款”,但附件为甲企业财务人员自制,难以证明凭证的真实性。经再三追问,财务人员不得已拿出一份协议书,说出了一些情况,使真相大白。原来,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想为其下属几个办事处购买轿车,但因受社控等财经纪律约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实现,便与甲企业协商,愿“以货抵款”,但甲企业并无轿车经营资格,于是,甲企业向有轿车经营权的丙企业汇出190000元,财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丙企业190000元 贷:银行存款190000元 有意形成一笔与丙企业的债权,几个月后,丙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偿还该笔款项,愿以轿车抵款,三方便签订一项协议:丙企业以一辆桑塔纳豪华型轿车抵欠甲企业190000元货款,甲企业再以此轿车抵欠乙企业235000元货款,轿车从丙企业直接交给乙企业,甲企业未按规定作销售处理,直接将45000元差价挂账。在我们准备对甲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函证时,财务人员又拿出了三份尚未入账的“磨账”协议,协议表明,甲企业1997~1998年分三次以514250元购进三辆桑塔纳轿车抵欠乙企业610000元货款。至此甲企业三年间通过“磨账”非法经营四辆轿车,隐瞒收入140750元,偷逃企业所得税4644760元,增值税143650元,各种附加1292850元。 上述这种不正常的“磨账”做法危害极大,第一,乙企业绕过社控等财经纪律顺利获得了轿车。第二,甲企业搞了非法经营,隐瞒了收入,偷逃了国家税收。第三,差价不入账或长期挂账,形成小金库,给企业各种违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