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审计实施阶段结束时,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存在的问题一一都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签字、盖章认可。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归类、整理,形成审计报告。而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之前,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如应作未作收入补作了收入;截留挪用的应缴预算款“及时”上交了财政,取得了入库凭证;漏交的税款解缴后取得了完税凭证等。这就造成有些应当在审计意见书与决定中反映与处理的问题已不复存在,似乎我们将要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与审计决定就有些滞后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取证单,修改审计报告原已被被审计单位认可的审计工作底稿与取证单是否需要归入审计案卷 答: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办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经被审计单位认定后,它就具备了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它是直接反映违纪违规事实原貌的依据。因此,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完全不影响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随意更改和销毁,必须完整地归入审计案卷。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根据时效性原则也不能重新编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显而易见,审计机关是依据违纪违规事实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这一情节再重新修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果那样去做,就失去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当然,对于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事实,审计机关在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理、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