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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湖南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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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对本行政区内审计管辖权属于上级审计机关的单位实施审计调查?

      问:审计机关在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是否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但审计管辖权属于上级审计机关的单位实施审计调查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是否有权进行处理处罚

      答: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除向被审计单位调查取证外,还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与之有关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政审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此可见,一切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审计机关都可以向其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在调查和取证时,可以采取记录、抄录、复印、拍照等方法取得,取得的证明材料都要经过提供者的核阅、签章,当事者不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在证明材料上注明。但在进行审计调查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注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秘密,特别是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第二,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即“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审计机关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审计管辖权不属于自己的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时,无权直接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给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由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对其依法审计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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