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业企业纳税性质改变后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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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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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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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某稽查局检查组对某林业系统1998年度增值税进行了专项稽查。该企业1998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1998年2月底期初存货余额1.3万元,留抵税额3200元。企业1998年3月—12月实现应税收入475577元,其中7月后实现收入186372元,企业应交增值税28807.18元,而企业只申报缴纳12607.18元。就这种情况,稽查人员询问财务会计为什么不全额申报缴纳,财会人员回答2月底有存货余额和留抵额,所以未全额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关于贯彻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鉴于企业这种情况,稽查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追缴税款16200元,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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