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总监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由财政或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 二直接委派制。国家行政机关、经费全部由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可采取直接委派制,也即由各级地方政府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体制按照“会计机构不变、会计地位不变、会计职能不变”的原则,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金、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委派会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奖惩制度。 三聘任制或代理制。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家不拥有控制权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可采取聘任制,即会计人员首先取得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岗位 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自由聘任,同时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其他外部监督,加大对违法者和违法单位处罚力度。对于一些业务简单的小型企业也可采用国际上流行的会计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