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保险公司委托审计业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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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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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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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保险公司委托进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应同时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3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过处罚;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3年以上保险审计经验或保险从业经验;审计保险公司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有权自行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但应当在签约之前将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将不予认可。

      《通知》强调,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复核保险公司报送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报告,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将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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