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重点: 一是财政预算拨入经费重点。对财政按预算拨入法院的“皇粮”预决算的编制、追加、调整程序及经费管理使用范围、开支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及时性进行审计。有无随意调整、编制虚假预决算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二是罚没款与赃款赃物重点。法院收缴的各项罚没款物、赃款赃物是否符合《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规定。赃物拍卖变价款、赃款、罚没款是否及时、足额上交财政。有无以罚代刑,随意罚款和处理赃物,截留、私分款物问题。 三是诉讼收费与预算外资金重点。着重审查是否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重复收费,乱用票据收费,借审判拉赞助,公款私放转储,截留、坐支、挤占、挪用、贪污、隐匿、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诉讼费收入是否“按期将结余及时上交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是否按核定数拨付和按规定范围使用,预算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全额进入财政专户。开办的经济实体是否脱钩,应缴税费是否足额、及时上交。 四是固定资产与投资重点。基本建设申报、批准与资金来源构成是否合法合规,预决算是否通过审计。有无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搞计划外楼、堂、馆、所建设和超标装修办公室以及违规购置移动电话与购配小汽车。资产账实是否相符,计价、报废、变卖是否符合规定。 审计方法: 除采用日常审计方法外,还应采取账面死账与案件活账,账内与账外,测算与核对,重点抽审与外调追踪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审计。在实施这些方法中,可采取“十审十查十看”: 一审诉讼费与罚款专用票据管理情况。查清核实预收、退费、结算诉讼费票据领、销和罚没收据使用情况。看使用的票据是否符合法定、统一收据的规定,票据是否齐全,有无短缺、自制、自购票证。 二审诉讼费收取是否实行相分离的原则。查各庭、室审判业务部门确定诉讼费的收取数与具体收费的财务部门是否执行相分离的规定。看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是否申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审基层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查是否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和收费票据一并上报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看有无截留、挪用、坐支、隐匿等问题。 四审各庭经办的重大案件审结时的“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写明由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数额。查诉讼收费的范围与标准对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看有无超范围与提高标准收取诉讼费或无书面通知收取诉讼费。 五审书面通知当事人应交的诉讼费与财务入账和案卷的诉讼费附卷联的票款是否相符。查怀疑的案件就地就近外调当事人或单位。看有无多收、乱收、白条收费,以审谋私、乱拉赞助,隐匿或转移收费与贪污违法违规问题。 六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依据。查有无巧立名目随意乱收费用,加重当事人不合理的负担问题。看自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收取“其他诉讼费”的范围,正在制定的补充规定未下发之前,应暂停收取“其他诉讼费”是否认真执行。 七审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收费是否按规定标准计收。查有无超标收取执行费,乱收、多收实际支出费用。看有无既向被申请执行人收取了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又将实际支出票据转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报销。 八审有无重复收费。查“凡执行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先予执行的,均不收取申请执行费,只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规定执行情况。看对已“正收”诉讼费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有无重复计收诉讼费或执行费的问题。 九审刑事与刑带民案件收费。查收缴的非法所得和追缴的赃款赃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乱收保证金,刑带民的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看赃款赃物有无私存私放、私自处理,是否按规定管理。 十审罚款和预算外收入与各项支出。查罚款的罚款决定书与案件结案管理卡片填报的罚金、非法所得和实收上交“三者”是否相符,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额入账与进入财政专户,各项支出是否合规。看有无截留、私自开户、转储、私设“小金库”、漏交税费、违规办理支出,滥发钱物,奢侈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