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期限遵守不严 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提前进点实施审计。如某县旅游局审计项目,该局签收《审计通知书》的时间是1998年6月8日星期一,但查验审计工作底稿,却有三分之一记录签注的时间是1998年6月10日星期三。这个县的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人员提前了一天时间进点实施审计,违反了《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规定。二是延误时限送达法定文书。如某市审计公安局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和《征求审计报告意见书》的时间是1998年3月10日,但被审计单位即公安局签收《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两份法定文书的时间却是1998年4月28日,期间相隔50天,违反了《审计法》第四十条关于“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规定。 二、方案编制不够切实 主要表现在:一是既简单又笼统。如某市电影公司审计项目,该公司所属单位有18个放映站,资产总额达500多万元。财务管理体制既有统一核算的放映站,又有实行承包制的放映点,财务收支错综复杂。但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范围、目标、重点和步骤只有一句话,即“审计1997年度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效益”。二是既模糊又不切实。如某市和某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对预算资金从微观和宏观方面分析其使用效益”、“审查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支出和财政财务制度及相关的经济建设与事业发展情况”等。审计方案具有三个证明作用:一是证明遵守审计程序作用;二是证明审计组人员有无依照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监督;三是证明审计组人员是否履行职责和解除责任的依据。 三、底稿记录不够完整 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审计目标、内容,在审计过程中无记录或无详尽记录。如某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提出“审查财政部门征收管理预算外资金及其财政有偿资金使用情况”,但在审计工作底稿里只有预算外和财政有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却没有财政部门征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底稿。又如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审查存货、开发成本和负债的真实性”,但在工作底稿中却找不到有关存货盘存和应付款项询函及能够替代的证据记录,连应付帐款的帐龄情况都无分析记录在案。二是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方案内容的,没有进行调整或者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进行调整。如某市审计1997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通知书里均没有提出审计或延伸审计建设局、土地局等5个单位,但在工作底稿里却有这5个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记录。造成无审计实施方案的单位项目、内容,却有实施过程的记录。 四、审计证据不够确凿 主要表现有:一是相关事实证据不清。如某县地税局审计项目,工作底稿记录“经抽查原始凭证发现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有城建税、屠宰税、基础设施费等税费。改变税收种类,虚增个人所得税收入数额较大,并按17%提成退库”。但在整个审计项目工作底稿里都找不到与其相关的混个人所得税的各税种数额和加总金额及多提退金额的证据。二是收集的证据不充分。如某市审计教育局预算外收入,底稿反映当年收入共有3830多万元,但这些收入来自哪些渠道,是否合法、合规,底稿都没有明确记载。由于没有足以证明这个事项的证据,致使无法定性。三是对能够作为审计证据的材料应签章的却不签或签章不齐全。如某县审计机关管理局和粮食局两个审计项目,经盘点机关管理局短少现金3000多元,但在《现金盘点表》上只有被审计单位出纳员与审计人员的签章,却没有被审计单位财会负责人和单位公章的签章。粮食局库存现金达28530元,超过银行限额3000元的25530元,在《现金盘点表》上却只有审计人员的签章。此外,审计工作底稿和收集的证据没有审计人员签章或只签一个姓字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五、审计报告编写质量不高 存在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内容应编入审计报告的却没有编入。如某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工作底稿记载财政局周转金总量已达到控制规模,但当年还预算安排增加5900万元。国资局营运公司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其利息收入达1067多万元未上缴财政等。这些重要问题都没有编入审计报告内容。二是审计工作底稿没有记录的内容却凭感觉编入了审计报告。如一些项目审计报告,在进行审计评价时都写上“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基本合法、合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等审计评语。但从整个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却找不到有关调查内控测评项目、过程和会计报表评估结果的记录。又如某县市政管理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反映违规着装和超限额等问题,但在审计工作底稿里却没有这些问题的记载。三是疏忽大意,数出无据。如某县计生局审计项目,报告反映“每月收占用费4元”,但查验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却是“每月收资金占用费4000元”。 六、审计处理处罚不当 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应作审计处理处罚的作为审计处理。如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计项目,在审前自查中没有交待“小金库”问题的情况下,被审计组人员查出“小金库”数额达41万多元。上述事项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小金库”数额的一至二倍罚款。但在审计决定中只作出“应立即缴交局财务,由你局财务统一上交财政”的处理。二是处理处罚不恰当。如某县地税局审计项目,经审查核实该局多提退手续费20多万元,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属于虚报冒领性质。在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条件下,除应全额上交财政、对单位给予警告外,还要处以相当多提退款额20%以下的罚款。但审计决定中只作出了上交财政3万元的处理。又如某区某中学审计项目,经审查核实“小金库”数额为207万多元,按照处理“小金库”的规定,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小金库”数额的一至二倍罚款。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审计决定只作出“收缴余额29万元,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并通报全区”的处理。三是依据的法规适用不当。有的违反了“依据时效性”的原则,适用了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文件或已经无效的法规。有的违反依据效力“就高不就低”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甲法的却适用了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