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环保及财经法规,对排放或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单位的污染状况和治理状况,以及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授权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和建议的一种审计监督活动。 环境审计监督的具体事项主要有: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包括性质、程度和污染费用;污染物治理专项基金以及政府拨、贷款的使用情况;借用国外资金包括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用于污染治理的使用情况;污染治理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环保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等等。当前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不应面面俱到,应把环境审计内容的重点放在环保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效益的审计监督方面;审计监督的对象放在负有治理污染重大责任和任务的重点单位和厂矿企业。审计监督对象和内容应侧重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环保部门环保资金的审计监督 1、核实环保部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征收排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交财政,有无坐支和挤占挪用情况。如有预算外收费,是否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2、审计环保部门资金下拨及安排情况。重点审查环保部门是否按规定将资金按规定的比例划转下拨,资金使用的计划安排是否与财政拨入资金一致,是否按期下拨,有无滞留和随意扣减资金或挤占挪用情况。 3、审查污染源治理工程专项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贷款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贷款利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贷款是否按期收回,回收率为多少,逾期未收回的原因。 二对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的审计监督 1、核实各级财政从城市维护费提取一部分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及环境保护部门所需的环保事业费的预算安排是否合规。重点审计上述资金是否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污染治理工程上,有无应列未列或挪作他用的违纪违规情况。 2、预算划拨环保补助资金的审计。审查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排污费金额拨入环保部门在人民银行设立的“排污收费专户”,有无滞留、平衡预算和抵扣机构经费的情况。 三对污染治理工程实施单位的审计监督 1、审查列入计划的污染源治理项目,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环保补助资金是否到位,由治理单位自筹的资金是否到位。有无由于资金不到位,影响施工质量等问题。 2、审查治理项目是否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的是否在计划期内建成并发挥效益,有无虚报工程支出贪污私分、有无将资金挪作他用。 3、审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点审查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申请和批准的治理项目使用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已完成的,要核实是否达到规定的效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