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同级审与上审下的运作

作 者:
杨方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云南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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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明确六个不同:

      一是被审计单位不同。同级审的被审计单位是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计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审计是在同级政府首领导下进行的,因此,审计在一定程序上主要是对同级政府负责;上审下的被审计单位是下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只是预算收支的具体执行部门,审计是同等地对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同级审的对象只能是财政、税务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与预算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而上审下既可以审计下级政府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也可以审计其财政决算。

      三是审计时间不同。在目前审计体制条件下,同级审是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或财政预算执行全过程结束,财政决算草案向同级人大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审前实施的审计监督,审计时间在前,并且按《审计法》的规定是至少每年一次的定期审计;上审下主要是对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由于审计力量不足,一般是几年一循环的周期审计。

      四是审计内容不同。同级审的内容:一是审计预算收支的真实性。按照收实现制的原则查明已列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所有收支是否已经发生,是否与会计记录一致;二是审计预算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如各项收支是否符合人大批准的预算,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三是审计财税部门在预算执行中采取的各项增收节支措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效果如何;四是审计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如拨付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并达到预期效果。五是审计财政预算外资金、信用资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等收支管理情况。上审下的内容:一是审查决算编制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编制决算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二是审查决算收支数字的真实、准确性,有无漏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三是审查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是否正确、合规合法;四是审查财政结余数是否真实,若有赤字,查明原因;五是审查结转资金和往来款项是事符合规定;六是审查预算外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五是审计处理方式不同。同级审相当于内部审计,审计机关对查出的问题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应将问题报告同级政府,由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并决定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审下是外审,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层次高,对查出的问题只涉及下级政府及其财税等有关职能部门。

      六是审计报告不同。同级审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还要作好受政府委托向人大的审计工作报告;而上审下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只需要发一个审计意见书和对问题的审计处理决定就行了,不需要向其他任何部门提出专门的审计报告。

      其次,要注重对同级审计成果资料的充分利用,尽可能地避免重复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地利用同级审计的成果资料,减少重复劳动,以便腾出更多的时间来抓住重点问题查深查透,站在更高的层次去宏观地看问题。另外,上审下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同级审计进行监督检查,同级审未查清或未查到的问题,上审下应继续查清楚;同级审处理不当或处理错误的问题,上审下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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