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适当地授权。审计署应适当地授权给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允许地方审计机关对部分垂直管理的部门实施审计监督。所谓“适当”,是指审计署把年度审计计划之外的部门安排一些给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把年度审计计划之内的全国性的行业审计安排一部分给地方审计机关,委托其进行审计,以保持国家审计监督的全面性。 二是要适时地授权。审计署的审计工作重点每年都有所侧重,由于审计对象太多,即便是满负荷工作,每年也只能对很少的部门进行审计。若要对全部审计对象轮流审计一遍,至少需要三至五年。所以,审计署应当集中精力抓好“重点”,把对其他部门的审计适时地授权给地方审计机关,使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保持连续性。 三是要正确地对待授权。审计署作为中央审计机关,应充分相信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业务素质。对某些部门的审计,可以大胆地放权,充分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搞好审计监督。作为地方审计机关,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