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通知》旨在规范国家税收管理及售付汇管理,抑制非法逃税、逃汇行为,从而保证正常的资金往来。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产收益,应在我国申报纳税或由境内支付方为境外收入方代缴税款。据此,《通知》明确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境外企业或个人的劳务收入及资产收益时,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债券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代扣代缴。发行债券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或为纳税人承担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缴纳应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