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监督与委托公证的目的各有侧重 国家审计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律授与或国家直接授与的权力,代表国家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计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所进行的综合经济监督活动。国家审计是一种强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为了对财政收支和与国家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而设立的专门的国家机关,它直接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对被审单位实施法定的强制审计。 社会审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依法独立承办查帐验证等审计业务活动。社会审计是自愿的委托公证。国家法律只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帐验证,而被审计者可以在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选择委托的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也可以根据被审者的情况和自身条件自主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可见,社会审计具有委托性,它是按照委托者的愿望、要求所进行的,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不是监督与被监督,执法与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完全平等的自愿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两者之间要签订审计约定书,显然,社会审计是一种委托公证。 二、行政监督与民间公证的权力差别较大 国家审计是由国家设立的,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审计人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从权限上看,审计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属性决定审计监督权的属性,由此决定国家审计监督的性质是一种行政监督,这种行政监督,既有要求报送资料权、调阅审查权和调查取证权,又有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更有行政处罚权。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为警告、通报批评权。第二为行政制止权。第三为强制措施权。第四为建议纠正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社会审计组织,是一个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它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企业,而是作为超然的第三者,对被审单位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民间公证,对整个社会负责。社会审计组织只有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才能查帐验证,如果没有接受委托,则无权对任何一个单位进行审查。由此决定社会审计的性质是一种民间公证。这种民间公证只有公证业务的审查权。 三、无偿监督与有偿公证的范围和内容各有侧重 国家审计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无偿进行,是一种无偿监督。《审计法》特别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与内容,《审计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都是属于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社会审计使用经济手段,实行有偿服务,是一种有偿公证。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三资企业以及个人等委托,承办审计业务,每一审计业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委托人决定。一般说来,社会审计组织查帐验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参与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被撤销、破产清算事宜中的独立审查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法院和检察院对有关经济案件的证据进行鉴定。 四、宏观监督与微观公证的层次各不相同 我国建立了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下级审计机关虽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存在业务领导关系,这样,在国家审计机关系统内形成了自审计署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再到各地、市、县审计局的垂直领导的业务系统。具有这种垂直业务领导关系的审计主体所进行的国家审计,不仅对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还要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专业性监督部门所实施的专业性经济监督实施再监督,不仅要监督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而且还要监督政府部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国家审计不仅可以对基本单位进行审计,更有必要从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整个社会进行审计,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宏观层次。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是一个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只具有不相隶属的层次结构。主要是对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微观公证,在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微观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