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审计取证视为被审单位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盖章。审计工作底稿不是证据,按照《中国审计规范》中《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只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底稿中归纳的审计观点是否明确,条理是否清楚,应当由审计证据加以佐证。同时,还规定审计工作底稿不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拿审计工作底稿到被审单位签字盖章显然不是一个审计取证的行为。如果以此作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工作中,带来三种危害:一是容易把审计证据搜集的过程简化掉,省去计算、分析、测试的记录,削弱支持审计结论的证据的说服力;二是违反审计程序,提前将审计的观点、结论透露给被审单位,导致被审单位借此故意篡改、隐蔽事实,或者有时间对处理处罚事项向审计机关讨价还价作充分准备;三是引起审计证据管理混乱,容易丢失和遗漏证据,造成审计判断失误。 二、审计取证习惯于片面地对照法规从账目中找问题。仅通过翻账本、找凭证,发现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据以对其作出处理处罚,是很难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趋势,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正确的。这样,如果说是在搞审计,那么现代审计只作了一半;如果是执法,容易受到蒙蔽和发生差错;如果讲宏观服务,根本就无法很好地履行审计监督的行政职责。因此,在审计取证时,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单位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判定的过程,把获得的证据补充到审计工作底稿中。 三、审计取证缺少重要程度和风险水平的测定。有问题才取证,没有问题就不再取证,如此以来,不但被审单位的重要事项容易遗漏,而且对本来存在的具有较高风险的事实也忽略未审,造成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没有经过审计技术方法的判定,就下达了审计结论,从而把审计风险潜藏、转移在了审计一方。 四、审计取证后随意弃舍证据。审计组时常根据编写审计报告的需要,或者根据与被审单位谈判、协商处理处罚的意见,对取得证据任意进行取舍,对不能处理的问题,或者不愿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就把有关的审计证据抽走。这样,一是使审计机关无法掌握审计组审计到的全部情况,无法保证审计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二是为审计组留下不廉洁的隐患,对审计人员暗中消化问题,借机吃、拿、卡、要、玩失去约束。 五、审计取得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缺乏审核。审计组往往省略了审计证据审核这一步骤,至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记载任何有关证据已审核的文字。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审计组长负责向审计人员收集审计工作底稿,然后直接据此写出报告。不审核证据,拿来就用,不说会产生多少审计风险,起码可以认为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审计组对审计风险没有取一个谨慎态度。 六、审计取证还有人员素质、计算机技术、人员力量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