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制企业设立情况的审计。对股份制企业设立情况的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包括:对企业是否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查;翻阅查看企业有无《章程》,《章程》中有无违反国家方针政策之处,股份制企业的设立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检查企业各组织机构的设立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发起人认购股数、投入资本是否符合比例;股东会是否行使了对重大问题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权力;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行为是否行使了监事的权力;董事会是否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开展工作等。 2.对资产评估的审计。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外来法人入股的,必须经有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资产评估审计的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项资产的清查核实是否全面;资产在评估中有无高估、低估、重估、漏估等问题;资产评估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各种损溢是否计入当期损溢;产权界定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侵吞、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产权界定报告是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可。 对资产评估进行审计,主要采用详查法,审计中应注意:(1)通过对评估基准日企业自编资产负债表与评估报告书相核对,找出评估后升值或减值较大的资产,分析原因,防止人为虚增或虚减资产价值;(2)审核资产评估前后方法是否一致,以避免出现人为调节资产价值的问题;(3)对资产的归属进行抽查。 3.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资产方面重点在企业资产存在的真实性、所有权的真实性、核算和计价的正确性;负债方面重点在企业负债的合规性、合法性、余额的正确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构负债的问题;所有者权益方面重点在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有无随意调整的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审计时可采用股东名册和工资表核对的方法,防止内部职工股社会化,采用对企业债权和对外投资核查的方法,防止个人入股后抽逃股金。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主要从国有股的数量、质量、价值方面进行审计,审查国有股总额计算是否正确、合规,应缴国家收益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被截留、挪用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监督企业履行所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及时支付国家应得的股利,以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5.利润分配的审计。股份制企业留存收益的审计应在资产负债审计的基础上审计其获利的合法性、合规性。收益分配是否合理、合法;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财务的规定;是否按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股利发放的渠道是否正确;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法发放股利的情况;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配股是否合理;利润分配是否贯彻同股同利的原则,是否存在国有股不分红、不送股、不配股的情况,股利分配是否存在向社会公众股、职工股倾斜的情况。 检查各类股东股利率是否一致。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必须严格按章程规定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切实保证集体股权不受侵害;(2)企业当年无利润或利润未补完以前年度亏损不得分红,但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股息列入成本;(3)个人股股息红利合计超过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的需由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4)未认购职工个人股的职工不得享受职工基本股红利。 6.股票的发行和募股资金使用的审计。对股票发行审计时应注意审查发行的批准手续是否完备;资本是否等于发行量和面值的乘积;是否做到同股同价;采用溢价发行的,收益是否列入资本公积;有关入股的资产是否办理了合法的产权转移手续;股东出资是否到位,验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虚假出资的情况;有无将国家股记入个人名下或为职工个人代垫股资的情况;外币入股的折算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股金使用审计时应注意资金的投资方向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一致,投资是否合理、有效益;有无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有无由于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7.对公开财务报表的审计。股份制企业的财务报表的使用对象包括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财务报告一般由经过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签证后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复审。 8.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审计。查看采用折价方式处理的国有土地是否记入国家股;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国家批准后,是否按使用期限摊销;改组企业原国家专项拨款、各类建设基金以及返还企业的各项税款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记入国家股;改组过程中是否有将国有资产低出售、无偿分给个人或低价折股的情况。审计时应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审查折价入股方案、审查“股本”、“资本公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帐户。 9.扩股的审计。审计时应查清扩股数是否与批准数相一致;各原持有股票的股东是否按持股比例增加股票的份额,股金是否都已回笼;是否存在国家股不配股或少配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