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细核算不明细。对“开发产品”不按套设置明细帐号,对“开发成本”不按成本项目的性质设置明细帐,对“预收帐款”不按购房人设置明细帐等等。这样既不能反映期未库存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结存套数、面积等,又不能体现有关开发成本的主要项目的结存情况,如: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预收帐款”明细帐也不能具体反映每个购房户的实际付款情况,失去了会计核算应有的作用,也为一些人的“弄虚作假、混水摸鱼”提供了直接条件。 二、成本核算不规范。 (一)、结转销售成本时不通过“开发产品”科目,直接根据目标利润从“开发成本”科目结转本期销售成本,将损益隐藏在“开发成本”科目; (二)、平时按实际成本结转开发产品,但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却“按需”结转,将损益隐藏在“开发产品”科目中; (三)、如果目标利润与本期实绩差异较大,则可能将本期损益同时隐藏在“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及开发成本”三个科目中。即根据目标利润与本期实绩的差异先倒算出在以上三个科目的分配量,再根据分配量确定开发间接费的本期摊销比例及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的结转金额,这种处理办法相对前二种处理更显隐蔽; (四)、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销售成本结转规定的不明确,不按配比原则结转销售成本。如:同一幢住宅因楼层差异会使售价产生很大差异,如果在结转不同楼层的销售成本时按平均实际成本结转,而不进行楼层系数的调整,则会使本期帐面损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损益情况。 三、费用计提不合规。 (一)、重复计提。当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实际提取的费用有“配套费”、“利息费”、“不可预见费”、“公园绿化费”及“新村管理费”等,但其中配套费的提取内容实际已包括了公园绿化费及新村管理费等用于小区配套建设的费用支出,故在足额提取配套费后就不应再计提与小区配套有关的费用项目; (二)、计提标准不合规。主要是对配套费、不可预见费及利息费用的计提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本期损益的“蓄水池”。 四、销售确认不正确。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偷漏税收,将一些应转销售的售房款及收取的市政配套收入挂在往来款科目,如“预收帐款”、“其它应付款”等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