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建国以来乡村民主化的坎坷历程

作 者:

作者简介:
季丽新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刘国庆 中共宁安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世纪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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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我国的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走过了一段蜿蜒曲折的历程,波浪式向前发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迎来了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春天,但“大跃进”的到来,使乡村民主化进程蒙上了阴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乡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一、乡村民主化进程开始,乡村领导体制相对集中

      在旧中国,广大农民处于社会最底层,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迎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新中国宣告成立后,在社会安定和其他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党和政府随即开始民主建政工作。

      第一,逐步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初,由于还不具备普选的条件,不能立即在乡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等文件,规定了乡人民代表会议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民主基础上建立乡村政权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乡村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乡镇人民代表会议,有步骤地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经过三年的努力,人民代表会议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到1953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到1954年8月, 顺利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工作。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地位,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正式确立。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了制度保障。当然,此时乡镇人大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都存在一定差距。

      第二,注意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党在领导土地改革的过程中,明确指出要使农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为此,在土改中放手发动农民群众,成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因而,它具有农民群众自主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自治功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党领导农民开展合作化。在合作化过程中,我们党尊重农民的愿望,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对暂时不愿入社的人耐心等待,说服教育。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农民群众自主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自治功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当然,农业合作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了违背农民民主自愿原则、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现象,逐渐具有了超经济色彩,使民主自治的萌芽萎缩殆尽。虽然党和政府及时挽救,使乡村民主化出现了一定转机,但随之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这一努力付诸东流。

      第三,领导体制相对集中。这一时期,党组织系统和政权组织系统刚刚建立,其主要在乡一级发挥作用,对村一级影响不大。到中共八大才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在乡以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乡村的领导体制相对集中,农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比较和谐。

      总之,新中国成立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乡村的民主政治建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建立,领导体制相对集中,但也出现了践踏农民民主权利的现象。

      二、乡村民主化进程受挫,乡村领导体制高度集中

      乡村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使建国初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受到很大影响,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

      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乡村进入了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主要有三大基本特征:第一,高度集中统一。从横向看,人民公社融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功能于一体,以政治工作为中心,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乡人民代表大会流于形式。从纵向上看,公社党委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的行政权力下沉到生产队。第二,平均主义。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形式是典型的平均主义。当时的普遍做法是:先平均分配社员的口粮,再剩下的少量产品进行劳动激励,即“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分配方法,践踏了农民的经济自主权。第三,一大二公。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公社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人为地变革生产关系,结果合作社的一切公有财产上缴公社;社员的自留地、果树等也一并收归公有;公社可以无偿地调用生产队或者社员的财产。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下降,农业生产受到影响。为此,党中央提出要发扬民主,实行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发布了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了一定好转。但是,在公社实践中,乡村社会的独立性是非常有限的,三级之间是层层领导的所属关系,使人民公社的工作条例处于虚置状态。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发展到了极点,使乡村民主政治建设陷入建国以来的最低潮。第一,农民的经济民主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破坏了民主政治建设的经济基础。第二,乡村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受到破坏,乡村政治体制高度集中。“文化大革命”中,人民公社管委会由“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取代,“公检法”被砸烂,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失去了保障。第三,农民的民主观念被扭曲。乡村所谓的“大民主”现象的出现,使农民的民主观念和法制观念扭曲。第四,乡村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没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创造基本的经济文化条件。

      三、乡村民主化再现盎然生机,乡村领导体制由高度集中向民主法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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