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文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兼论五四开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龙,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徐瑄(1962— ),女,江苏省赣榆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现代人文精神为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继承与弘扬,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其思想源头可追溯到五四时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李大钊、陈独秀等结合旧中国实际所阐述的现代法治社会国民或公民应有的自觉意识。对此资源,21世纪的中国应予积极开发利用,以利于锻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理念基础和现代人文精神。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5919(2000)02—0038—07

      1

      以个性解放为核心内容的现代人文精神,最初是发轫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且贯穿于整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后为马克思批判继承,将其与人类解放和无产阶级解放相结合从而生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文观念。这一人文观念成为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对现代人文精神的批判继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基于“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1](P67),“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2](P532),马克思十分重视人的个性, 但又把个性或人格的本质规定为“人的社会特质”[1](P270), 认定个性受制于人类实践和社会经济关系,随实践和经济关系的演进而嬗变,因此反对孤立地抽象地考察个性。这就是认为个性不是单纯的自然存在,而是历史的产物,在世界历史上适应实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个性的自觉或独立人格观念在生成后是不断强化的。马克思明确指出:“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1]( P89)他在考察世界历史时曾依据人的个性演进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或三种社会形态。

      其一是前资本主义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马克思指出,在这种最初的社会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3](P104), 这是指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是和狭窄的地域束缚紧密联系的。原始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依附于狭小的社会群体,谈不到个人或个体的独立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占社会大多数的劳动者没有人身自由,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可被任意买卖、惩处以至屠杀;农奴或农民世代束缚在封建地主的土地上,为租种土地备受奴役与盘剥。所以,奴隶对奴隶主、农民对地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谈不到个人的独立性,也就是没有个性或人格无保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因为要按等级次序依附于权势,就连奴隶主、封建主贵族的个人独立性也很有限。因此对我国传统的所谓以“整体”、“集体”为本位的观念一定要作具体分析。因为具体历史地看待“整体”、“集体”,就要承认它在封建社会是被皇权统治的,所谓以“整体”、“集体”为本位,实质上往往是以统治者的权势、权力为本位,或俗称“官本位”,这不仅是对个人独立性的束缚,也是对在摆脱民族灾难中培植的群起奋进的集体精神的最大障碍,是与现代人文精神相悖的封建思想,而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其二是资本主义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基于自然经济被冲破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取得统治地位,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3 ](P104)无疑,这些都是个性或个人独立性生成的必要条件,但是资本主义把农民从封建地主的土地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成为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法治下的自由平等首先保障的是资本家的雇工自由与工人的受雇或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既表明不论资本家还是工人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个人独立的经济或个人的经济独立性,即为个性或个人独立人格提供了现实条件,又表明这种现实条件十分狭窄、有限,并未完全摆脱“依附”,只能算是个人独立个性或人格的起点,而且远未完成。这个阶段的个人,由对人的依附转为对物的依附,即由对权势的依附转为对金钱、货币和资本的依附。因此,这种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谓的个人本位,实际上被异化为金钱本位、货币与资本本位。而掌握货币与资本的资本家,在一定意义上对货币与资本的依附更为突出。因此,这个阶段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摆脱金钱、货币和资本对个性、个人独立人格的限制与束缚。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消灭私有制就是消灭个性”的指责所指出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 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1](P287)换言之,消灭私有制要消灭的是资本的独立性和个性,而不是活动着的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至于在消灭了私有制、根本改变对货币与资本的依附之后,对于资本主义在经济上为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所创造的必要条件,决不能简单地否弃,而要具体分析,予以强化,使活动着的个人、个性真正获得解放,以便为实现自由个性创造更为充分的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面对的艰巨任务。

      其三是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阶段。马克思强调“自由个性”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3](P104)。《共产党宣言》进一步指出, 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 这也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当成每个人都实现了“自由个性”的社会。由于个性或人格完全摆脱了“依附”亦即既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又摆脱了物的依赖关系,从而通过理想的健全人格实现依靠社会每个成员自己的劳动及相应的知识、能力创造出以往社会不可比拟的有丰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理想社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