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土地革命初期富农问题的产生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珊珍(1968—),女,浙江宁海人,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讲师。 中共中央党校 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土地革命初期富农问题的产生有两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没能及时制定准确统一的划分富农成份的标准,二是在一个时期内混淆了农民中的阶级与种类。这两个原因导致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富农政策的偏误,直到1935年,才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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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0964 (2000)02—0107—05

      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根本内容。在土地革命时期,富农问题引发了诸多事端,成为当时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主席的毛泽东曾不无忧虑地指出:“割据地区最困难的问题,就是拿不住中间阶级”,以至于“贫农阶级成了孤军。”[1](P70)他将原因归结于中间阶级受到革命的过重打击。现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论著也多从党的过“左”政策、共产国际脱离中国实际的指导以及富农本身的原因等方面予以解释。但原因并非仅限于此。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两个方面加以探究,那就是党没能及时制定一个准确统一的划分富农成份的标准,在一个时期内混淆了农民中的阶级与种类。(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许多文件中都把“阶级”与“阶层”混同使用。农民中的阶级,严格地说应是阶层。为尊重历史,本文沿用原来的用法。)

      一

      从现有资料来看,中国共产党正式开始重视农民中各阶级的区别应在八七会议之后。在此之前,制定政策的焦点主要落在小地主身上。当时在党内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联合小地主,对其所有的土地不予没收。政策上把小地主尚且作为联合对象,再来区分农民中的不同阶级自然没有什么必要。然而,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这一局势很快改变。在苏维埃政府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后,农民中不同阶级的矛盾马上显现出来。当时中共湖南省委给湘赣边特委及红四军军委的信中提到,中农、富农“以为苏维埃政府不能长久存在,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分给雇农、贫农……”,所以省委要求开展“贫农、中农、富农”之间的斗争。毛泽东也开始注意到这一现象,他指出“在红色区域,豪绅阶级和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政策是如此,实际执行时却大受中间阶级的阻碍。”他们往往用延宕分田,隐瞒土地亩数,或“自据肥田,把瘠田让人”等办法来阻碍分田政策的实施。[1](P68)毛泽东早在八七会议的发言中就正式提出:“自耕农问题。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2](P224—225)由此可见,时至八七会议,中国共产党才真正把农民中各阶级的区别提上日程。中共六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农民之中,又可以照他们的经济状态及土地的多少,分为几种小阶级(富农,中农,小农及最小农)。”富农有两个来源:一是“农民中的富裕份子,便能雇佣工人(雇农)而成为富农,于是刮削雇农的方法便开始成为富农的主要的经济特点。”另一来源是“一般农民之中强有力的人,便能不用经济的方法,而用直接的掠夺,占侵田地,强抢财产,如此而变成富农。”[3](P191 )中共六大把农民中富农阶级的特征总结为:“往往是农业企业和工商企业的剥削雇佣劳动的人,或者同时又将其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以通常残酷的形式来剥削佃农,或以高利贷来剥削一切贫农。”[4](P209—210)分析中共六大的文件,不难发现,当时只是初略地给富农阶级划了一个大致的范围,未能明确规定富农究竟指农民中的哪一部分人,他们作为剥削者与地主阶级有什么区别,作为农民又与其他阶层的农民有什么不同?六大在划分富农问题上的欠缺由此可见一斑。

      中共六大之后土地革命进一步深入,中共中央在实际工作中逐步体察到富农问题的重要性,建立农村统一战线的关键就是对富农的策略。因此,给划分富农阶级制订一个明确的标准已是势在必行。这时候中共中央对富农的认识是:“中国富农,第一,在他的经济关系上很多兼有半地主的性质,一方面自己耕种,另一方面又有些少土地出租给佃农,或者兼营高利贷,或屯买商业的事业。而有些富农也仅仅是剥削雇农,自己同样受地主阶级的压榨。”[5](P13)显然,这里给富农的定性是有土地兼剥削雇农,也有兼营高利贷等。但是,当时的《右江苏维埃土地法暂行条例》对富农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条例》指出:“凡农民:(甲)除自给外,还有剩余者;(乙)非豪绅地主阶级之放高利贷者;(丙)自己土地较多,须雇雇农耕种者;(丁)还有一种将自己剩余财产埋藏,而在乡村中有个人之经济地位者。以上数种,皆谓之富农,仍是站在剥削穷苦农民之地位。”[6](P342)这一划分标准貌似详尽, 但细察起来仍是界限不清,经不起推敲,很难在实践中掌握。更重要的是,这一划分与中共中央当时的认识相比较,大大扩展了富农阶级的范围。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 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决议则又提出另一种划分标准:“富农有三种:第一种是半地主性质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一种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既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既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6] (P344)这一标准与前述两种标准的出入又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所谓的第三种富农,实际上仅仅是中农,连富裕中农都算不上。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前期,对富农阶级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集中体现在对富农的划分标准上前后不一致,各地不相同。不仅如此,各种标准又是概念模糊,难以操作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时这些标准均只是对富农阶级作性质上的描述,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量分析。可以肯定,当时的中共中央对中国富农的认识是相当粗浅的,还没有对以下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富农作为农村的剥削者,大致有多少剥削量?他们与地主剥削的区别是什么?比一般农民富裕多少?等等。所有这些欠缺,都限制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富农阶级的正确认识。就连处理农民问题的行家里手毛泽东也表示:“关于中国的富农问题我还没有全般了解。”[7](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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