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及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晓根 江西省直工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室讲师,江西南昌 330006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中华苏维埃政府在苏区实行广泛的法制建设和制定的《宪法大纲》,在当时,对于巩固红色政权,镇压敌人,起了重大作用。其经验及教训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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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 —518X(2000)03—0033—04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 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权建设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里程碑。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有着地域的局限性,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劳动人民成了新社会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改变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极少数剥削者奴役和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它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不可战胜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作为人民政权的起点,在政权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伟大的尝试,其中民主与法制建设有许多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认真总结这些经验,能给我们今天依法治国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苏维埃共和国的民主建设

      中华苏维埃所建立的是工农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因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建立在工农民主的基础之上,对工农劳苦大众,实行了最广泛的民主。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苏维埃实现了世界上最完满的民主制度,他是为广大民众直接参加的,他给予广大民众一切民主的权利,他对于民众绝对不使用也绝不需要使用任何强力。”(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10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苏维埃的民主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民主选举,一是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苏维埃最广泛的民主,首先表现于自己的选举。”(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06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 )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国家机关和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管理企业、事业的权利。《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因而,中华苏维埃选举制度也就成为工农民主政权的重要政治制度,它表现于最大限度实现民主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非常重视民主选举制度,并把搞好民主选举作为苏维埃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自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到1934年1 月召开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这三次民主选举对建立民主的、健全而有工作效率的各级苏维埃政府,以便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根据地的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民主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能否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派什么样的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能否掌握在人民手中并能否受到人民群众监督,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选举活动中,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在开展选举之前,采用民主的方法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党委派负责人专管或分管,把选举工作列入党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

      二是着眼搞好基层民主选举。只有搞好基层民主选举,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实行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巩固共和国的基础。苏维埃共和国特别重视搞好基层民主选举。毛泽东当时要求地方领导:“要特别引起你们注意的是城乡苏维埃代表制度的建立,这是苏维埃组织的基础,是苏维埃领导群众动员群众最有力的基本组织。”(注:毛泽东:《今年的选举》(在南部十八县选举运动会议的报告),1933年9月6日;)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苏维埃共和国城乡普遍建立了代表会议制度。

      三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选举权是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民主权利。要保障这一权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选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法》和《选举细则》规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程序:(1)选民登记, 保证每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都能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2)划分适当选举单位,农民以村庄、 工人以企业、城市以街道为单位进行选举;(3)代表候选名单制度; (4)选举大会。

      四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群众是力量的源泉,由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就必须和群众保持血肉般的联系。为此,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两项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和经常的代表会议制度。这两项制度体现了我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作风。

      2、民主监督

      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劳苦大众自己建立起来的。“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群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这种充分的民主精神,也只有苏维埃制度下方能存在。”(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09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当时, 苏维埃保证人民群众对苏维埃机关人员行使监督权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是依靠健全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来制约和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就设立了工农检察部,1933年2 月又建立了工农检察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部都设立了控告局和调查员,组织了突击队。苏维埃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检举揭发有问题的任何苏维埃机关和工作人员。突击队员也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的态度,办事的迟速。”(注:《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193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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