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

作 者:

作者简介:
虞和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商人对五四运动的参与活动,可以说是一种商人外交活动,也具有民间经济外交的意义。五四运动的特殊国际和国内环境,使这次商人外交达到了新的水平,从萌芽阶段进入到基本成熟阶段。以五四运动为界,商人的外交活动有明显的进步,由被动变为主动、由间接转向直接、由依附走向独立,并日益趋向频繁化和国际化;商人的外交意识进一步强化,其出发点由原来的谋求自身的国际商务合作和作为政府的外交后援,日益发展到争取国际和平平等关系、自主开展外交斗争、获取中国应有的国际待遇,并由“在商言商”观念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观念转变。商人外交活动的特点表现出渐趋成熟的趋向,在组织上由自由联合转向全国统一,在目的上由防御走向进取,在认识上由感性发展为理性,在手段上由经济上升到法律。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字号:

      所谓商人外交,从外交活动的主体来说,它是国民外交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商人的有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内中包括商人独立的外交活动和商人与政府合作的外交活动,又包括商人直接的外交活动和间接的外交后援活动,但是不包括商人个人的外事活动;从外交活动的内涵来说,它是民间经济外交的主体,也就是一种把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标,或作为主要手段以达到其他目标的国民外交。这种商人外交,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产物,在近代中国则是在商会产生以后随着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五四运动在中国近代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近代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风俗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是以往五四运动研究的主要内容。但是,从五四运动本身的直接起因、目的和主体来讲,它是一次在特殊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下发生的大规模的国民外交运动。从国民外交运动的角度来说,商人对五四运动的广泛参与,也就是一次重大的商人外交运动。商人在五四运动中的表现和作用已有不少论述,但缺乏从商人外交的角度加以研究。本文试图通过考察1905年到1926年之间以商会等商人团体为主体的商人外交活动,论述五四运动前后商人外交的发展状态,并显示五四运动对近代中国商人外交的影响。

      一、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活动的进步

      五四运动是在特殊的时事背景下爆发的。1919年1月, 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协约各国在巴黎举行和会,讨论世界和平问题,分配胜利果实。中国作为协约国之一,理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自己的国际地位,收回以往被战败国德国所侵占的领土和权利。因此,工商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巴黎和会抱有很大的希望,一心以为“值此强权消灭,公理大伸之日,大可仰望伸眉,沥诉身受之苦,所谓千载一时,殆在此欤!”可望“稍挽百十年国际上的失败”,此后“能与英、法、美并驾齐驱”。(注:参见1919年2月11日《时事新报》;1919年1月5 日《民国日报》。)他们对巴黎和会的情况十分关注,一开始就向和会及中国政府表明自己的愿望和态度,并企盼着从巴黎传来理想中的佳音。但是,巴黎和会的结局不仅没能使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任何改善,而且甚至把被德国所占的青岛和山东的领土和权利也转移给了日本,而中国政府派出的与会代表竟然准备在和约上签字。巴黎和会的这种严重违背公理、践踏中国主权的做法,以及中国政府的软弱妥协态度,不仅使工商界和社会各界大失所望,而且激起了他们极大的愤怒,决心以自己的力量迫使巴黎和会改变公然剥夺中国主权的做法,促使中国政府拒绝在和约上签字。这种时事背景是以往工商界所参与的外交事件所没有的,这使工商界在介入这次外交事件中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表现,把商人外交活动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其具体表现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由被动变为主动。在五四运动之前,商人的外交活动主要有4次,即1905年的反对美国强迫中国续订《华工禁约》活动;1910 年的接待日本和美国太平洋沿岸地区的商人访华团;1915年的组团访问美国和参与抵制日本“二十一条”活动。(注:参见拙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16—129、 329—340页。)在这4次外交活动中,商人都处于被动的状态,前后两次是受社会各界的影响而介入的,中间两次是在外国商人外交的带动下而展开的。五四运动中的商人外交,则由商人自己发起,且领先于社会各界,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在巴黎和会尚未正式开始的1918年12月5日, 就有上海工商界领袖人物张謇、朱佩珍、沈镛发起组织了“凡民国商界中各业团体代表及各业个人皆得为本会会员”的“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以要求本国议和专使在欧洲平和会中主张税法平等为宗旨”。(注:《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集会缘起》,1918年12月6日《申报》。 )第二天,上海工商界各团体数百人又联合开会,讨论对巴黎和会的意见,并决定成立“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注:《组织国际和平研究会》,1918年12月7日《申报》。), 力图为国际和平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接着于1919年1月27日拟就一份对外宣言, 向巴黎和会表明中国工商界的要求,希望能使“全国人民得与世界万国享同等福利”(注:《工商界注意国际和平》,1919年1月27日《民国日报》。 )。这一宣言在得到全国“不下百余处”商会的赞同后,即于2 月底送交巴黎和会。(注:《研究国际和平之同情》,1919年2月24 日《民国日报》。)此后,工商界密切注视巴黎和会的进程,随时向和会和中国政 府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主张。2月6日,上海洋货商业公会、出口公会等工商界团体,在得知日本通过中国驻日本大使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强迫中国政府改变中国代表向巴黎和会提出的合理要求的消息后,立即致电政府说:“欧会(即巴黎和会)我国代表发言提议,应得自主,岂容他国箝制!外使到部无理要求,务请严词拒绝,以保主权,庶达国民公意,而免贻笑友邦。”(注:《各公团电请拒日要挟》,1919年2 月6日《民国日报》。 )接着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和国货维持会也于2月15日向政府发出类似通电, 认为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上的发言是称职的,“若日使再有恫吓行为,我工商当坚决对待之,请政府谢绝干涉,坚持到底”(注:《工商界御侮之坚决》,1919年2月15 日《民国日报》。)。当巴黎和会无视中国的要求和呼吁,竟然背着中国代表团在《凡尔赛和约》中做出把德国在山东攫取的特权全部转让给日本的规定,而中国代表在政府的训令下准备签字时,以上海商业公团联合会为首的工商界,又即刻向在巴黎的中国代表团和政府分别发出通电,要求“坚持直接归还青岛到底万不得已则退出和会,决不签字”。(注:《商业公团联合会电》,1919年5月7日《申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