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政坛的一次强震 自1931年2月上旬起, 蒋介石日记中逐渐出现对胡汉民的强烈不满和攻击之词。 2月9日日记云:“见人面目,即受刺激,小人不可与共事也。纪念周时几欲饮泣,而又耐止,何人而知我痛苦至此耶!”(注:《蒋介石日记》,毛思诚分类摘抄本,未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所引,除个别地方根据日记原稿本外,均同,不一一注明。)这里,蒋介石仅用了“小人”一词,没有点名,但是,这位“小人”在第二天的日记中就登场了。10日日记云:“胡专欲人为其傀儡而自出主张,感情用事,颠倒是非,欺罔民众,图谋不轨,危害党国,投机取巧,毁灭廉耻,诚小人之尤者也。余性暴气躁,切齿胡某,几忘其身矣,奈何弗戒!”从这一段日记可以看出,蒋介石认为,“胡某”也者,罪大恶极,他使得蒋介石“性暴气躁”,“切齿”痛恨。 其后,蒋介石在日记中对“胡某”的攻击就接连不断。13日日记指责其“挑拨内部,诋毁政治,曲解遗教,欺惑民众”。15日日记指责其“破坏党国,阻碍革命”,“以‘司大令’(斯大林)自居,而视人为‘托尔斯基’(托洛茨基)”。25日日记则称:“今日之胡汉民,即昔日之鲍尔廷(鲍罗廷)。余前后遇此二大奸,一生倒霉不尽。”十几天之中,由“小人”,而“胡某”,而直书“胡汉民”,标志着蒋介石怨愤的迅速增强。 这一时期,胡汉民问题使得蒋介石性情乖戾,难以自制。18日日记云:“近日性躁异常,恐将偾事。”25日日记云:“为胡事又发暴怒。”26日日记云:“在汤山俱乐部痛述某之罪状,几为发指。”当日中午,蒋介石与邵力子谈起胡的“罪状”时,再次动情,“心为之碎,自知失态。” 也就在25日,蒋介石制定了一个处理胡汉民的14点计划:1.请胡私邸;2.派监视护兵;3.令警察监视胡的寓所;4.请孙科往见,在“公开审判”和“自行辞职”两者中问胡自愿;同时要胡保荐立法院正副院长,并要胡函慰立法院各委员,使其安心供职;最后将胡迁往中山陵。以上各项对胡,以下各项为善后,计有:明告中央委员;开国民党中央临时政治会议;开中央常务会议,推任立法院院长;由监察委员提起弹劾,令国府紧急处分,严重监视;监察院提起政治弹劾;通告各地党部与各军队等。当然,蒋介石也没有忘记控制新闻,“令各报不准登载中央未发表之消息”。其中还包括“请立法委员组长明午吃饭”一条,考虑得相当周密。 28日晚,蒋介石以宴客为名,邀请胡汉民到自己的住所晚餐。胡到后,便从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手里得到了一封蒋列数其“罪状”并有其亲笔修改手迹的信件(注:《蒋介石致胡展堂书》,原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行文,简称《蒋致胡函》或《致胡函》,不一一注明出处。),又从邵元冲口里得知:“蒋先生想请胡先生辞立法院院长。”胡坚决要求蒋出面,两人激烈辩论到深夜。第二天,胡汉民具书“辞职”。当日,移送汤山软禁。3月8日,移回南京,仍然处于软禁状态中。 这就是本世纪30年代初著名的胡汉民“被囚”事件。早在同盟会时期,胡汉民就追随孙中山,献身革命,长期充任孙的助手,堪称“党国元老”。他当时任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南京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长。“事发以后,举世骇然。”(注:《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与中国国民党之复兴》,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非常会议印行,1931年9月。 )他的被软禁无疑是南京政坛上的一次强震。 二、20年代末期至30年代初期的“党治”与“法治”之争 要了解蒋胡之争,首先必须了解孙中山的有关思想和蒋胡之争的历史环境。 孙中山是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他的目标一开始就定位在将中国建设为世界上的头等民主国家。但是,他又认为,这个境界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还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和他的战友们即将中果实现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时期适用于革命军初起之时,军民共同受治于军法。训政时期适用于三年之后,各县军政府将地方自治权归之于当地人民,由人民选举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员,同时制定约法,规定军政府和人民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时期适用于全国实行约法六年之后,其特征为制定宪法,由国民公举大总统,公举议员,组织国会,一切国事,均依宪法而行。此后,孙中山对他的“三阶段论”做过多次说明,其大原则虽始终如一,但也出现了某些相异或模糊之处。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迅速制定了相当于宪法的《临时约法》,它规定了前此中国从未出现过的一系列民主原则。但是,曾几何时,即被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扔进了字纸篓。孙中山多次发起护法运动,都一无所成,其旗号反而为曹锟、吴佩孚辈所利用。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封建传统和当时社会中强大的封建势力。但是,晚年的孙中山总结经验,却认为其原因在于人民没有经过必要的训练,“未经军政、训政两期,而即入于宪政”,他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他甚至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页。)这一时期,他接受苏俄经验, 强调“以党治国”。1924年1月,孙中山起草《建国大纲》时, 仅云:“(训政时期)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没有出现“约法”二字。这就为后来滋生论争留下了缝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