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祁若雄,新疆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编辑 邮编:830000

原文出处: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刘少奇是我国土地改革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依据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使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在尽可能地避免正常生活破坏和社会动荡的前提下胜利完成了土改,逐步走上了共同发展的道路。文章对刘少奇同志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改革所做的主要贡献进行了追溯,并对党在土地改革过程中积累的主要经验进行了认真的总结。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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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尚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与汉族不同。如藏、彝、傣、哈尼等民族保持着奴隶和农奴制;景颇、傈僳、独龙、怒、布朗、佤、基诺、德昂、鄂伦春、鄂温克及部分黎、瑶和拉祜等民族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就是社会发展阶段与汉族基本相同的壮、瑶、苗、侗、布依、白、蒙古、回、满、朝鲜、维吾尔等民族,在土地关系中也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民族和宗教关系。因此,如何根据少数民族所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他不同特点,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使各少数民族进一步摆脱阶级压迫,走上共同发展和繁荣道路,是建国之初摆在我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身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刘少奇,在领导我国土改期间,对少数民族地区土改给予了特别关注,不仅做了大量组织和领导工作,而且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从而为完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土改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

      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国民党仗着军事上的优势,公然撕毁政协决议,妄图发动全面内战。面对这种形势,毛泽东和刘少奇指出:“目前国民党有大城市,有帝国主义帮助,占有3/4人口的地区, 我们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与之斗争,才能改变这种他大我小的形势,如果在1亿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 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注:《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第7页。)1946年5月4日,由刘少奇主持起草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从此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在解放区展开。1947年秋,随着形势的迅猛发展和土地改革的深入,为及时总结经验和制订新的土地政策,经中央批准,刘少奇在西柏坡主持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会后,土地改革运动以更大规模在解放区继续展开,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广大解放区有上亿农民获得了土地,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了解放。

      在解放区土改期间,鉴于解放区内除汉族外散居着回、满等民族,特别是东北等解放区内还聚居着相当数量的蒙古、朝鲜等民族,这些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虽与汉族相同,但在土地关系中存在着复杂的民族宗教关系,并有不同于汉族的特点和情况。刘少奇认为妥善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既关系到解放区的民族团结与社会安定,又是完成解放区土改的需要。于是,他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依据,指导解放区开展调查研究,就少数民族土改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

      首先,刘少奇有关解放区土改的论述对少数民族土改起了重要指导作用。如他所强调的:“在实行中还可发生各种问题,应随时准备再发布补充办法。特别是关于土地分配办法应切实注意。”(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又如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讲:“《土地法大纲》在政策上没有规定区别对待,但实行中可以有所区别。”“方针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贯彻执行。这次会议决定的政策,可以全部适用于比较巩固的解放区。在特殊地区、游击区、战区和新区,可以特殊一些,务必适合于当地的环境,不能机械执行。”(注:《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88、39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他指出:“因中国是一个这样不平衡发展的国家,任何一个法令,要在全国一切地方都贯彻,是困难的。在全国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或还可在热河的某些地区及其他地区,例如蒙古地区,则大体上实行土地国有制。”(注:《刘少奇年谱》(1989—1969)下卷第128页。)

      其次,刘少奇对解放区少数民族土改政策、办法的制定给予了直接指导。早在1945年12月,刘少奇就强调指出,“应积极从各方面调查蒙民地区一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种情况加以研究,然后决定对蒙民的政策和口号。”(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984页,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之后,他一再要求就蒙古族地区的土地关系做认真的调查研究,提出妥善解决办法报中央批准。他为中央起草致东北局等电,要求本着有利于蒙汉团结原则来研究解决蒙汉杂居地区的土地问题。(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22页。)后又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解决东北、热河等地土地问题指示中明确指出:“对于蒙古人地区的土地问题,现在不要急于解决,应详细调查另行处理。”(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第15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年版。)在全国土地会议期间,刘少奇还专门会见东北等解放区代表,听取他们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土改问题的汇报,并就如何开展这一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

      东北等解放区以刘少奇上述指示和意见为指针,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如冀热辽宁省分局建议:“在蒙古人内部,暂不进行清算减租运动,但在其周围汉人中,应广泛开展这一运动,以影响蒙古下层,一般蒙古下层人民觉悟提高时,由他们自己内部去发动这一运动,而且必须要发动。”东北局则提出:“1、 一面发动开明之蒙古地主,自动献地,一面发动汉人农民多给地主留些地并献点粮食作为交换。2、蒙古地主之土地分给农民后, 由我政府每年给以一定数目之粮食作为代价(不妨稍给多一些)。3、实行适当之减租减息,保存地权者采用其他办法。”(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57页。)其中最为全面的是云泽1946年8月1日给中央的报告,该报告分析了蒙古族地区的土地状况,提出了蒙古族地区土地改革工作的建议。这些建议和报告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8月10日, 刘少奇为中央起草给云泽复电,认为云泽关于蒙区土地问题的意见甚好,蒙区的土改可按此意见开展。(注:《乌兰夫年谱》第149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

      与此同时,在刘少奇指导下,解决区还陆续制订了解决回、满等散居民族和宗教土地问题的办法和规定。如华东局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49页。)东北局也在《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冀热辽分局鉴于在热河存在不少旗地,地权虽属于满族皇亲、退伍旗军等,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已落在封建地主手里,遂提出:“(一)旗地归农;(二)地主挂地周围的边荒地,归开垦者。”(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六册)第198页。)由于蒙古、 回民族分别信仰喇嘛教和伊斯兰教,与宗教关系密切。华东局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提出:“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063页。)东北局也向中央建议:“清真寺在某些乡村或城效占有一部土地,其所得租粮,除作为清真寺开支外,又有一部做所谓慈善事业之用,借此团结一些回民。此项土地虽多为教长所掌握,但在名义上则属当地清真寺所有,一般为数不大,又牵涉少数民族问题,故不宜完全按照原有基督教堂的土地同样处理。我们意见:此项土地一般不予没收分配,仍允其出租,如当地回民大多数要求分配时,可征得他们的同意,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20页。)对此,刘少奇及时起草中央给东北局复电,表示:“同意你们对清真寺土地的处理原则。但在土地暂时不分配的情况下,仍应实行减租减息。又,在教民同意下,清真寺土地及财产可否从教长一人掌握转变为集体管理,望加考虑。”(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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