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次高考观察国民政府的考试院制度

作 者:
张皓 

作者简介:
张皓,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1928年10月国民党成立五院制国民政府,以考试院来创立并推行现代意义上的考试制度。虽然考试院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推行中发现步履艰难。从国民政府举办的首两届高等考试可以看出,考试院一方面认真推行考试制度,一方面又不得不向国民党派系官僚政治低头,使考试制度难以得到真正推行。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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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7326(1999)09-0069-06

      1928年10月国民党成立五院制国民政府,以考试院来创立并推行现代意义上的考试制度。长期担任考试院长的戴季陶任职伊始就声称,如果要彻底推行考试制度,就必须“做到考试院长有权可以撤换阻碍这种制度的部长或省主席才合理想”,(注:转引自徐矛:《戴季陶与考试院》,《民国春秋》1993年第6期。 )否则就不能说考试制度得到确立。可见考试院满怀信心,打算努力推行考试制度。但是,考试院虽然有此雄心壮志,却在实际中发现步履艰难。从国民政府举办首两届高等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情况中,可以看出考试院虽然一方面认真推行考试制度,一方面又不得不向国民党派系官僚政治低头,使考试的制度难以得到真正推行。

      一、公务员非经考试不得任命

      考试院于1930年1月正式成立。院长戴季陶声称, 考试制度目的在于“使一般行政人员将来完全经由考试出身”。(注:戴季陶:《考试的理论与根据》,《中央周报》1931年第162期。 )副院长邵元冲补充说,“要使国家安定和发展,一定先要使社会能够安宁,政治能够清明”,就必须推行考试制度,“使有才能的人,能够各得其所,供给社会之用。”(注:邵元冲:《考试制度之运用与最近考试之筹备》,《中央周报》1931年第160期。)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29年6月17 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对五院职权范围作出明确划分,规定:“在考试院成立以后,一切公务人员考试权皆属于考试院。其不经考试院或不遵考试院所特定之办法而行使考试权者,以越权论。考试院不提出质询者,以废职论。”(注: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761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从而对考试院的地位与职权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戴季陶上任后,首先从组织上建立考试机关:在考试行政上,以考选委员会为主管机关;考试时设立临时机关典试委员会,主管命题、阅卷、录取标准以及试务;在公务员人事管理上,以铨叙部为主管机关。

      考试院组织建立起来之后, 戴季陶着手从法律上建立考试制度。 1931年公布、1933年2 月修正的《考试法》规定考试分公职候选人员考试、任命人员考试、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其中最主要、最关键的是任命人员即公务员实即官吏的考试。任命人员考试,主要指正轨的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高考主要招收大学(包括独立学院、专科学校)毕业生,考试及格后以荐任职公务员任用。普通考试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考试及格后以委任职公务员任用。对于那些没有学力的人,则规定如果参加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者,就可以参加高等或普通考试,以鼓励自学成才。

      根据所学专业,考生可以报考高考各类,计有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土地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司法官、外交官领事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建设人员等。普通考试也分若干类,除司法官、外交官领事官、建设人员外,基本上与高考相同。无论是高等还是普通考试,都分为甄录试(可称为公共课考试)、正试(专业考试)和面试。甄录试科目有国文、国民党党义、历史、地理以及按专业不同而分的一科如经济学、宪法等。正试则考专业科目。“甄录试不及格者,不得应正试;正试不及格者,不得应面试”;(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第337页,下册第15页,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面试不及格者,即使前两试均及格,也不能录取。因此要经过三试,不但要熟晓甄录试与正试科目,口才与仪表也很重要。能够通过这种考试的可谓高才。

      最重要的是,考试院还从法律上保证录取人员的任用。1933年3 月以国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荐任职、委任职公务员,应就考试及格人员尽先任用。”“考试及格人员应按其考试种类及科目,分发相当官署任用。”(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第337页,下册第15页, 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为具体落实高考、普通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人员的分发任用,国民政府还公布了考试院起草的各种及格人员分发规程。就高考及格人员分发来说,国民政府根据《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特于1931年9月12日、1933年10月17日分别为第一届、 第二届高考及格人员颁布分发规程,规定铨叙部根据高考及格人员考取名次、拟分机关及人数,分别造具清册呈由考试院转呈国民政府,向中央或相当机关分发。各机关对分来的及格人员不得拒绝,“如该机关无相当员额时,得先以委任职叙用。”(注:南京《中央日报》1933年10月18日。)其他考试及格录取人员的分发任用规定,与高考类似。

      从上述规定来看,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实际上沿袭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科学制度,是科举制度的变种。就当时社会环境而论,的确在法律上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考试体制,剩下的问题是如何来推行,即:毫无政治背景的寒上是否真正能通过平等考试而成为政府官吏?现任官吏是否只有接受制度上的铨叙才能确定继续为官的资格?

      二、考试院竭力推行考试制度

      曾任行政院政务处长的蒋廷黻非常赞赏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他说,考试院的成立与考试制度的确立,“确使中国政府从基本上改观。”“随着时间的演进,各部人员中经过考试的越来越多,部长能够控制的位置越来越少。”(注:《蒋廷黻回忆录》第175页, 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出版。)是否如此呢?下面就从考试院直接主持的高等考试情况来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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