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约会”制度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德华,男,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教授,博士; 胡兴东,男,云南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云南昆明 650092

原文出处: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疆域最广的王朝,在它统治区域内民族众多,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上元王朝实行“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治国策略,使当时出现了众多具有不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为适应这种特殊的社会要求,元政府在讼诉制度中创制了解决不同权利主体间“互犯”的讼诉制度——约会。本文对这一制度的定义,产生的原因,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在元代的变迁以及这一制度的历史作用进行了综合论述。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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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0-5110(1999)05-0027-05

      公元13世纪,以成吉思汗家族为首的蒙古贵族崛起朔漠,经过70多年的征战,结束了唐以来的割据局面,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疆域最广的元王朝。以蒙古政权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元王朝是在征服各民族政权后建立起来的,在它统治区域内各民族在制度、习俗上都不同。为适应这种多元文化、制度的需要,元政府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政策上都有新举措。不管这些新举措在实践上效果如何,都为治理多民族、多文化下的国家提供了经验。

      元代的若干新举措已经有很多人进行了深入分析,如站赤制、军户制、社制、吏制等。但对当时用以解决由于民族众多产生的不同习惯、法律下的各种权利主体间的相互“侵犯”的制度——约会,还很少有人进行全面分析。于是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是很必要的。

      一、关于元代“约会”制度的定义

      为了更好的研究“约会”制度,首先要弄清它的含义。对这一制度的定义有学者在《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一文中写道:“由于诸色户计的隶属和管理系统互不相同,凡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俗之间发生刑名词讼,就得采取‘约会’制度,即由政府将有关户计的直属上司约到后共同归断。”(注:白翠琴《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载《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第58页。)《蒙古通史》的说法与此相同。(注:《蒙古族通史》(上),民族出版社,第222页。)从以上定义不难看出,作者较注重约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这一制度的字面解释,本文拟对此进行具体的剖析和研究。

      元代的约会制度,根据有关史料,可以把它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来讨论。广义的约会制是指当某件事的解决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统属的部门时,在处理或解决时各部门的相关管理者应当会同到齐,提出各自部门的看法,从而达成整体解决的方案。这一层次上的约会制包含有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内容。在《元史》中就有很多这方面的记载。《地理志·河渠志》“御河”下有延祐三年(1316年)7月,由于地方驻屯军为了自己本位利益,决河冲民田和村庄,引起军民排水纠纷,沧州(今河北沧县东南)官员在上书中提到:“故本州摘官相视,移文约会开辟,不从。”(注:《元史》卷六十四,《河渠志·御河》。)此外,在“会通河”下,有至治三年(1323年)4月,为修建会通河水利工程,有“移文工部,今委官与有司同议。于是差濠寨约会济宁路官相视,……。”(注:《元史》卷六十四《河渠志·会通河》。)在元代水利工程的修建中时常出现不同部门约会现象。这是因为当时水利工程的修建涉及到不同部门,如都水监主管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和施工,工部主管各种建筑材料的供给,户部主管钱粮、劳役供给。由于水利工程常常耗时多,元代还时常要求军队参加修建水利工程,这就要求枢密院官员也参加。涉及部门较多,出现纠纷及利益问题时,为协调各种关系,就必须通过约会制度来解决。

      狭义上看,约会制度是元代司法制度中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属于不同户计(元代把全国各民族按不同的职业身份划分成拥有不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编入不同户籍)时,就有不同的互不相统属的主管部门,并且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审理时就得把相关当事人的上司约会审理。这里要指出,前面所引有关约会制的定义中说,约会是由政府主持,约不同户计上司共判是不准确的,因为当僧、儒、道间互犯时,审理约会就不需政府“有司”主持。本文讨论的是元代约会制度中狭义定义,即关于司法中的约会问题。

      二、元代“约会”制度产生原因考述

      (一)疆域辽阔,民族众多。《元史·地理志》写道:“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注:《元史》卷五十八《地理志一》。)辽阔的疆域内生活着生活习俗、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都不同的各民族。在发展阶段上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文化形态上有游牧,半游牧、半农耕、农耕文化。在民族成份上不仅有漠北极地各民族,东北地区女真、高丽各民族,还有中亚、西亚来的信奉伊斯兰教、基督教的各民族,其至是来自东欧、西欧的欧州民族。这是元代约会制度产生的民族原因。

      (二)蒙古统治者“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治国策略。当蒙古帝国建立后,面对众多不同生活习惯下的各民族,完全实行单一的统治手段是行不通的。在这种形势下,成吉思汗提出“日出至没,尽收诸国,各依风俗”(注:《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的治国策略,这一政策为成吉思汗的后人继承。这种“各依风俗”而治是产生“约会”制度的根本原因。

      (三)各种法律成份共存。在元代,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汉族的传统法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同时存在着蒙古法、回回法及中世纪欧州的教会法等成份。如在家庭婚姻上,这几种法律在继承、收继、男女双方的权力上是不同的。江南地区,父母在世不许子孙别籍析家,但北方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却允许。《元典章》的《户部三·父母在许令支析》中说:“旧例,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日,支析及令子孙别籍者,听。”(注:《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父母在许令支析》。)在收继婚上,蒙古人居住区很盛行,江南地区却不允许。在婚姻财产的处理上,回回人与其它民族则不相同。如《元典章》中有:“回回大师不鲁溪等称:回回体例女孩儿不曾娶过死了的孩儿,若小叔接续,女孩儿底爹娘肯交收呵,收者,不肯交收呵,下与的财钱回与一半,这般体例。通照得,娶妻财毕未成者。男女丧,不追财。欲便照依回回体例,不曾断过如此事理,诚恐违错,乞明降事。省部得此,仰更为审问无差,依理回付一半财钱施行。”(注:《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一半》。)由此可见,依汉法娶成与否均不退财礼,依回回法未娶成则要退回一半财礼。这就表明二者之间有很大差别。这些不同的习惯法就需要约会制来加以具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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